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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细则

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推进建设经济强区进程,进一步做好区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队伍建设的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少、管好、管活以及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不受学历、经历、身份的限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和现实政治表现为根本依据。

第三条区级拔尖人才的选拔,采取广泛推荐,逐级遴选的方式,严格标准条件和选拔程序,好中选优,优中选尖。

第四条区级拔尖人才管理实行"全出竞进”的办法,每两年选拔一届,每一届管理期限为四年,管理期满,管理对象即自动终止区级拔尖人才资格,同时不再享受区级拔尖人才的有关待遇,可参加下一届区级拔尖人才的推荐选拔。

第五条区级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以区委组织部为主,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及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协助管理,分工负责,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六条省、市级拔尖人才由区委、区政府直接授予区级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享受区级拔尖人才的有关待遇。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区级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是:全区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含党(工)委、政府负责同志及区直部门负责同志〕;承担或参与*区科技项目、与*区企事业单位有合作关系的,科研成果在*区转化并取得相当社会经济效益及通过其他形式为*区做出贡献的驻泰单位的科研人员。

区级拔尖人才以中青年为主体,申报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贡献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区级拔尖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四年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获得下列科学技术奖励之一的:

(1)获省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项的前三位人员;

(2)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的前二位人员;

(3)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

(4)获1项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二位人员;

(5)获2项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2、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2)在区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中,担任设计、施工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做出贡献的人员;

(3)对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重大政策性建议,被区委、区政府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取得2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首位发明人,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3、被同行公认的学术带头人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以首位作者发表3篇以上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在市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过2部以上有较大影响专著的人员;

(2)在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学术造诣深,政治方向正确,获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二位人员或获得1项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项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3项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4、在管理科学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担任企业厂长、经理(法人代表)三年以上,在推行或创新现代化管理方面已形成完整的一套规章制度,企业管理跨入市级以上先进行列,近三年销售收入、实现利税、人均利税列全区前5位,按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金,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精神文明工作被评为区级以上先进单位;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两篇以上经济管理论文或在区级以上有关会议上介绍过企业管理经验的人员;

(2)担任教育、卫生、科研等公用事业单位领导三年以上,所领导的单位已跨入全市先进行列,被社会公认达到了市内同行业先进管理水平,其管理思想理论和经验措施具有较高价值并已得到推广的人员。

5、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法律等专业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教学成绩突出,并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两位、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首位人员;

(2)多年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在市内外享有较大影响的著名医务人员;

(3)在文艺、新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获常设的省以上文艺奖、新闻奖、文艺节奖等奖励,并获得社会公认的著名文艺、新闻工作者;

(4)培养出取得省以上比赛冠军或打破全省记录运动员的主教练;

(5)从事律师、公证、刑侦、审判、检察等工作,成绩突出,在市内乃至全省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员。

6、在其他专业技术方面,被市内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做出突出成就,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第三章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区级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在*区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由区级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区级拔尖人才的初评工作。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个专业评审组不少于13人,设组长、副组长。评委中的专家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一条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原则上一人不得同时参加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评委与被评审者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区级拔尖人才人选的推荐程序是:

1、公开标准条件。向社会宣传选拔区级拔尖人才的指导思想、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2、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单位推荐的人员组织遴选后,将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向所在单位群众公示,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上报。

3、上级审核,征求意见。对上报人选,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区级学术团体的意见。

第十三条区级拔尖人才的评审程序是:

1、初评。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查整理人选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2、组织考察。各专业评审组提交初评人选,由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初评人选的政治表现、学术水平、工作业绩和群众威信等进行全面考察。

3、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考察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拟定区级拔尖人才名单;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评审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4、审批公示。区委组织部对评审委员会拟定的区级拔尖人才名单审核同意后,报区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区委、区政府对区级拔尖人才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实行目标管理。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要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出自己管理期间的工作奋斗目标和每年的年度计划,以及实现这些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认真填写《泰安市*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档案表》,并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区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工作、思想、生活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业绩考核制度。区委组织部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每两年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及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每年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工作目标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完成工作目标的发给全额津贴,对完成工作目标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视情况减发津贴。

第十七条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区委组织部每年适时举办拔尖人才理论培训班;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安排他们参加一至两次业务进修学习。

第十八条联系制度,区领导、区委组织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人,通过多种形式建议与拔尖人才的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九条调整制度。区级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工作性质发生变化的、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区级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区级拔尖人才管理的,取消区级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档案制度。建立区级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信息库。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区级拔尖人才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

第五章优化环境

第二十一条对区级拔尖人才在政治上关心、爱护。

1、发挥好拔尖人才的参政、议政作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知识界代表,优先从拔尖人才中遴选;大力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

2、培养选拔复合型拔尖人才担任领导职务。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复合型拔尖人才要大胆提拔重用。

3、加强对拔尖人才的政治引导。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引导他们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树立求实、创新、协作、献身的良好职业道德。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培养,符合标准的要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第二十二条为区级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对区级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申报、优先审批。以区级拔尖人才为主承担的科研课题,在人员组成和经费使用方面,应尊重拔尖人才本人的意见。

2、对区级拔尖人才高新技术成员的开发应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风险投资及科技开发资金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3、根据工作需要,为区级拔尖人才提供良好的办公、实验等必需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工作用微机。因公、因病用车的,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安排。

4、有关单位在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时,相关的课题要优先考虑拔尖人才。

第二十三条合理使用拔尖人才,充分发挥其作用。

1、对区级拔尖人才的工作安排,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征求本人意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

2、发挥区级拔尖人才的群体作用,组织他们对重大项目咨询论证,深入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区级拔尖人才在区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调往区外的事先报告区委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对区级拔尖人才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1、建立区级拔尖人才专项经费。区财政按管理期内区级拔尖人才的实际人数拨付管理经费,每人每年4000元。其中,除每人每月发给津贴费200元以外,余额部分主要用于拔尖人才年度考核奖励,政治理论培训,参加学术技术交流,国情、省情、市情考察,健康查体等。

2、区级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区里每年适当安排一定时间的学习考察或休息疗养、安排健康查体。

3、区级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担任领导职务,达到任职年龄改任非领导职务,仍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在单位要将其与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安排好其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由区外调入*区工作申报区级拔尖人才的,在区外获得的同级奖励同等对待。

第二十六条将区级拔尖人才作为我区向国家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以及推荐省、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主要人选。

第二十七条对培养使用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压制、刁难区级拔尖人才的单位和个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区级拔尖人才荣誉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区级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