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广电业绩审核通知

广电业绩审核通知

**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单位:

现将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办发社字[**]193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填写要求

请各单位认真学局文件,按照填写要求,选择不同的附件表格填写。

我省同时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请填写“附件2”和“附件3”。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请填写“附件1”和“附件3”。**年6月30日后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业绩审核表》和《机构情况表》内的“制作经营业绩”相关栏目可暂不作要求,但仍需认真填写其它栏目。

二、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填好的各类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二份报省广电局。逾期无故不参加业绩审核的,定为“不合格”,省广电局将撤销其许可证。

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单位,审核表和相关材料上报省广电局艺术管理处。联系人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审核表上报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联系人:

请各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本辖区内制作单位按总局和省局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业绩审核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

二ΟΟ八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进行**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总局决定自**年12月至2008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08年3月底由总局统一通告。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机关应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严重违规问题、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的,存在严重违规发行影视剧问题的,全年无制作经营业绩的,或无故不参加业绩审核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并撤销其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和《**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还需同时填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情况表》(附件3)。各项报表应在2008年1月15日前上报当地省级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8年1月15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二)各省局在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于**年2月5日前将下列材料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报告中分类列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机构名单);

2.《**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

3.《**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情况表》(附件3);

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机构情况一览表》(附件4)。

(三)附件3和附件4两个表格,可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至社会管理司节目管理处电子信箱。

(四)本次业绩审核不受理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请。

(五)联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