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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先进者通知

广电先进者通知

各市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集团:

**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严把舆论导向,确保安全播出,依法加强管理,发展事业产业,有力地推动了广播影视业的快速发展。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人事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国人部发〔**〕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事厅、省广播电视局决定,在今年底人事部和广电总局表彰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同时,表彰一批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全省广播影视系统的处级(含处级)以下单位。

(二)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是:全省广播影视系统新闻宣传、艺术创作、工程技术运行维护、事业产业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厅局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三)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表彰名额:人事部、广电总局分配我省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集体名额5个,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5名。

(四)全省广播影视系统表彰名额:省人事厅、省广播电视局联合表彰的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19个,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46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研究广播影视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变化和新问题。

2.认真贯彻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圆满完成各项重大宣传报道任务;认真贯彻“三贴近”原则,大力推进宣传内容、机制、方法创新,发挥广播影视优势,宣传公信力、凝聚力、吸引力不断增强。

3.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社会现实生活,生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精品力作;积极开拓市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走出去”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中成绩突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5.认真执行广播影视政策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注重建章立制,加强对广播电视机构、广告播放和新媒体、新业务管理,维护广播影视发展秩序,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6.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在自主研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技术革新、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成绩显著。

7.重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强,安全播出规章制度健全,应急预警机制完善,无重大责任和技术事故,圆满完成各项安全播出任务。

8.大力加强人才工作和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坚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改善,整体素质显著提高。

9.在其它方面有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

(二)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2.着力推进宣传创新,较好完成重大宣传任务;繁荣广播影视创作,生产精品力作;积极开拓市场,促进电影电视剧和影视动画产业化;加快科技创新、技术革新、数字技术推广应用;切实抓好重大工程建设和管理;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加强人才工作和队伍建设;确保安全播出、应对突发事件和维护广播影视设施安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3.热爱广播电影电视工作,无私奉献,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5、在其它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三、评选要求及办法

1.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重点是一线工作人员,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20%。

2.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审核,必须经过民主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集体评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应经所在单位推荐,党委(党组)研究。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应在本地区、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的评选审核工作。

4.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原则上按分配名额1:1.5推荐。在评选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基础上,由省人事厅、省广播电视局组成的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择优推荐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集体5个,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5名。

5.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由所在单位认真填写《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见附件3、4)并附先进事迹材料各一式15份(附电子版),先进工作者还要附1张二寸免冠彩色近照。经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于**年9月5日前报省广播影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单位要提交推荐报告(包括产生程序、推荐意见等)。

事迹材料要求实事求是,内容翔实,突出重点,一般在2000字左右,一律用第三人称。上报材料左上角要统一写上“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事迹材料或“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先进个人”事迹材料,单位名称要写全称。

四、奖励办法

评选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选出的集体分别授予“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集体”或“**省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劳动模范”或“**省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省人事厅和省广播电视局联合组成全省广播影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广播电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

各市和**广播电视集团要相应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姓名、电话于**年8月15前报全省广播影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