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监察局财政管理严肃纪律通知

监察局财政管理严肃纪律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资金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为保证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对在推行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预算单位、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开户银行、银行发生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单位推行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组织不力,影响工作开展的;

2、单位在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期间铺张浪费,乱发钱物的;

3、单位借机转移、隐匿账户资金的;

4、单位对其现有银行账户有漏报、瞒报行为的;

5、单位现有银行账户清理移交后,不经批准私自开设账户的;

6、单位现有银行账户清理移交后,其他各类资金不纳入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坐支、挪用或私设小金库的;

7、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途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8、单位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虚假原始凭证、虚假支付申请或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及单位其它资金的;

9、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10、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1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财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财政部门支付中心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及单位其他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法律法规或《漯河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预算单位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开户银行漏报、瞒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

2、开户银行未及时按规定撤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

3、开户银行在预算单位销户后未经批准为预算单位另设账户的;

4、开户银行不如实提供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中结余资金的;

5、开户银行未及时按规定进行资金划转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市财政部门规定,将财政性资金及单位其它资金支付给支付凭证以外的单位、个人的;

2、银行未及时按规定手续进行资金结算,对预算单位工作造成影响的;

3、银行在办理财政支付业务中,有占压、挪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增强大局意识和纪律观念,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