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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汽车限行方案

区域汽车限行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建设高效便捷的交通网络,构建绿色生态城区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我区年内实施高排放汽车(指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限行工作。为使限行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协调

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设立区实施高排放汽车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二、工作分工

(一)区环保局:根据市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牵头制订《市区实施高排放汽车限行工作方案》。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相关单位协调工作会议。制作汽车限行宣传单,负责协调各项工作。

(二)交警大队:制订本部门实施高排放汽车限行工作方案。按照区政府审核通过的限行区域,结合我区实际,在保障交通运输正常的条件下,确定限行交通指示牌的设立点位,并将点位及限行指示牌标志图(规格、数量等)提供给区建设局。

在我区限行通告正式实施后负责对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法处置。

(三)区经贸局(交通局):调查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车辆情况,协调各类高排放汽车所属单位调整运营线路。

(四)区建设局:按照交警大队提供的限行标志牌制作点位图,在通告正式实施前完成限行指示牌的制作和树立工作。

(五)其他成员单位:协调落实好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限行工作的宣传工作;区监察局负责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的监察工作;区城管局负责下属部门高排放市政汽车的协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所属高排放汽车限行的协调与宣传工作,防止其进入限行区域。

三、限行措施

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划定我区高排放汽车限行区域(详见附件)。从区限行通告之日起,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划定限行的范围内通行。对于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汽车驾驶人相应处罚。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划定我区高排放汽车限行区域。

(二)起草《区高排放汽车限行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根据市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工作协调小组意见,起草区限行通告。

(三)《通告》的审查备案。将《区高排放汽车限行通告(征求意见稿)》送区限行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交由区法制办审查备案。

(四)上报《通告》。《通告》通过区法制办的审查备案,经区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通告》。《通告》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政府《通告》。

(六)开展《通告》实施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限行前的宣传工作,制作并安装各限行区域关键节点的限行指示牌。

(七)《通告》的实施。自《通告》生效之日起,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划定限行的范围内通行。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汽车驾驶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