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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整顿方案

区域环境整顿方案

静乐县地处汾河上游一级防治区,是全省环境治理重点县,也是全省32个“蓝天碧水”工程实施县之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彻底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环境综合整治内容

辖区内所有产生、排放废水、废气、固废和危险化学品的工矿企业、畜禽养殖业、加工业、事业单位、饮食服务行业和建设项目都列入此次整治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工(矿)企业(包括采矿和洗选业)的污染治理;

2、畜禽养殖、加工业的污染治理;

3、饮食服务行业(饭店、洗浴、住宿业等)的污染治理;

4、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分类处置;

5、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的改扩建工程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

6、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发展新型产业。

二、环境综合整治时间

此次环境综合整治从4月开始,到2010年10月底完成,共7个月。

4月1日——4月15日,为前期准备阶段。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组,完成整治方案的上报工作;

4月16日——5月15日,为调查摸底阶段。根据上述整治内容,完成全县各类污染源的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5月16日——9月16日,为集中整治阶段。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分类实施,集中整治;

9月17日——10月31日,为汇总上报阶段。根据集中整治结果,完成档案的整理与汇总,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接受上级的考核验收。

三、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

为保证这次环境综合整治收到实效,特成立“静乐县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谢九柱兼任。

四、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1、违法建设项目整治。对所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所有改扩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根据“环评”及批

复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建设,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限期拆除已建成设施,并恢复地容地貌;对已建成投产,但未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验收或重新验收,经验

收不合格的,责令停产治理。

2、工业污染源整治。全县所有工业污染源都必须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已经通过全面达标验收的企业,要保证设施完好率和稳定运行率都达到100%,巩固达标成果,坚决杜绝偷排现象,一经发现有偷排现

象,必须严肃查处;未通过全面达标验收的企业,要制定治理方案,倒排工期,在未经全面达标验收前,不得投入正常生产。

3、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要加大对城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房地产开发领域的施工现场,合理处置建筑垃圾,封闭储存建筑物料,杜绝建筑噪声扰民;继续巩固城区环境治理成果,扩大集中

供热,集中供气面积,确保城区二级以上天数高于320天,综合污染指数低于1.2。

4、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开工新建垃圾填埋场。

5、加大煤矿井下废水治理力度。全县所有保留煤矿,都必须在10月底前建成矿井废水处理站,矿井废水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其矿井废水一律不准外排;环境综合整治期间,至少有5个煤矿要完成《煤

矿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编制与批复工作。

6、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年内完成全县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区划,合理制定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加大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编制完成《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按照规划

,逐步实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年底前,60%的矿山企业编制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每个乡镇至少创建1个生态文明村。

7、继续严厉打击“土小”企业,严防已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设施死灰复燃,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发现一处铲除一处,确保全县环境安全。

8、巩固和扩大2009年生态建设成果。在巩固全县生态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围绕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与保护工作,扩大植树造林面积,深入推进水土流失治理。

五、环境综合整治保障措施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县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严格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进行。既要相对独立,又要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全面有效地完成整治工作。

(一)环保局负责工业企业的清理整治。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提出分类处置要求。

(二)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和畜禽加工业的整治。对本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加工和屠宰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并提出处置意见。特别是城区内的屠宰场和规模化养殖业是否

经环保审批,所产生的水、气、渣是否得到合理处置,排污口是否规范化,是否达标排放,一律做到底清数明。“三废”治理过程中,只要有一项不达标立即断电,停产整改。整改完毕后申请环保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整改时限截止到2010年8月底前。

(三)工商局负责饮食服务行业的整治,对城区内所有的饮食、洗浴、娱乐、住宿等行业全面调查。发现有燃煤炉灶死灰复燃的机关团体、个体户等,能当场拆除的强制拆除,不能及时拆除的先吊销执

照(或断电),根据实际限期拆除。经验收合格后,恢复营业,截止日期为。

(四)环保局、电力支公司负责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整治。对辖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含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后的9个矿井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全面排查,分类处置:

1、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批先建的项目断电停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或按权限报请上级环保部门处理,对产生难降解有机物、向水体排放汞、铬、铅等重金属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按具体的法律、法规处罚。

2、对尽管执行了“环评”规定,但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建成,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接受处罚。

3、对已通过全面达标验收,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到2010年8月底前仍未完成任务的一律停产或关闭。

(五)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落后生产工艺的关停、取缔和淘汰工作,对于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立即关闭并拆除生产设施。

(六)发改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按生态功能区划实施保护,对农村和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和设施实行强制性搬迁、关停和取缔,并做好水源地保护区的绿化工作。

(七)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城区污水管网、垃圾处理场、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房地产开发环境管理,加大城区绿化面积,力争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利局,负责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保护措施,制定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全县人民饮水安全。

六、环境综合整治的考核与奖惩

这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纳入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中,进行年终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由县政府下达警示通知,按照《静乐县有错无为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和个人在本年度的各类评优创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