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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设施修复通知

市道路设施修复通知

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市区城市道路维修管护工作从实行招标养护、市场化运作。为加强城市道路上的市政设施及其周围破损路面的维修管护,实现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的同步维修,促进城市道路状况的进一步好转,增强城市道路的服务功能,方便广大市民的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将市政设施同步维修养护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给水、排水、房产、供热、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电力、邮政、公交、公安、部队、社区、在建项目等各类市政设施的产权单位为同步维修单位。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维修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同步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建设在城市道路路面上下设施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自管设施和影响城市道路损坏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按标准加以修复,减少自管设施和影响城市道路损坏带来的损失,保持自管设施及其周围城市道路的完好。

四、同步维修单位应出资负责市政设施及周围破损道路(距市政设施中心半径1.5米范围内)的同步维修。

五、同步维修单位应接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同步维修方面的统一管理,接受城市道路中标养护人的监督。

六、同步维修单位自行维修的,由同步维修单位提出维修报告、编制维修工程方案,经中标养护人同意后,报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中标养护人的监督下施工。同步维修单位委托中标养护人维修的,由同步维修单位提出维修报告、编制维修工程方案和预算,在征得中标养护人同意后,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的中介机构对方案和预算进行审核,同步维修单位按照审定后的预算,将费用交付中标养护人,签订维修合同,实施维修养护。

七、财政供养的道路设施产权单位和在建项目的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含开挖恢复)不及时的,按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道路养护维修费用数额,由财政部门负责直接划拨到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维修。对确认无产权单位的市政设施,由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拨款维修。

八、同步维修单位不及时维修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予以督查,同时将督查情况分别抄报市文明办和市纠风办,并作为评定文明单位和纠风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依据。对同步维修不力的单位,按照《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规,对其依法进行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将督办、曝光和处罚情况抄报同步维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