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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方案

加强项目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区属各单位争取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项目管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使用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储备、申报、实施及考核奖惩。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区项目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办”),负责全区项目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项目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研究、收集、把握相关投资政策和投资导向,及时投资和项目信息;

(三)负责全区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按照项目性质分门别类建立项目子库,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近期、中期、远期项目,督促各乡镇街办、项目牵头办公室谋划上报项目;

(四)筛选、确定重点项目,组织重点项目谋划和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全区重点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五)负责拟纳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争取和已纳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的上报,指导协助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写和申报工作,参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评审;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推介及资金争取工作;

(七)审点项目和年度投资项目,参与竣工验收工作,编制全区项目统计报表;

(八)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通报、总结工作。

第五条根据各项目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各类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信息上报。

第三章管理协调

第六条坚持在建项目优先、他方投资优先、上级项目优先、市场投资优先、专家方案优先的项目建设原则。

第七条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争取国家、省市投资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区项目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统一向上申报。申报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和区项目办共同负责协调上级单位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的评审和批复。

(二)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环评报告、可研报告、书面申请后,区项目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发文批复。其中依审批权限应由市发改委审批的,区项目办转发批复文件。

(三)企业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按现行分工由相关部门配合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区项目办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实行核准、备案或转报上级部门核准、备案。

第八条区项目办、各项目牵头单位和各乡镇街办、开发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乡镇街办)要根据国家政策投向重点,加强项目策划储备,建立完善本级本部门项目库,形成“策划一批、推进一批、实施一批、建成一批”的项目格局。

第九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根据相关标准,不断提高项目包装质量,确保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项目手续齐备、呈报资料精美,提高项目争取效率。第十条重点项目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突出重点、突出规模、突出效益的原则,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期投资方向,具有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并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打基础、管长远作用的项目中确定。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具体按下列程序报审:

(一)区项目办每年9月份开始向全区征集次年重点项目;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于12月底前向区项目办申报本单位重点项目计划。

(三)区项目办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草案,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审定后年初下达实施。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在接到重点项目计划后一周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区项目办。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区项目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使用财政资金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手续齐备后报送项目开工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按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要缴纳不低于中标总价5%—10%的履约保证金,建设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拨付,原则上项目开工后拨付30%,竣工验收后视情况拨付工程款并预留部分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项目稽察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五)禁止招标过程中分解项目或随意新增项目作为招标工程的附属工程。项目因实际需要而增加的工程量由项目业主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确认,原则上新增部分不得超过原定工程总量的10%。超过10%的要重新按招标程序确定建设单位;

(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各项目责任单位(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乡镇街办)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项目日常管理,承担责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统计信息工作,每月3日前向区项目办报送上月项目推进情况。区项目办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完善项目工作组织保障。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明确项目推进过程中各级领导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继续向重点项目派驻“八大员”(综治维稳员、组织员、信访员、会计员、监察员、宣传员、安监员、法律服务员),切实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营造和谐的项目建设环境。

第十七条落实重点项目资金保障。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省市重点规划、计划和资金安排范畴。

第十八条落实重点项目人才保障。选派优秀人才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对表现优秀、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干部予以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由区项目办制定考核细则,每年12月底和次年初,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考核细则组织考核。

第二十条对项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一)争取项目(资金)先进单位。以资金到位总量为依据,对区直部门当年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

(二)支持、服务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对支持、服务项目建设成绩显著的区直部门、乡镇街办、各项目指挥部予以奖励;

(三)支持、服务项目工作先进个人。对在项目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支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区项目办、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指挥部办公室或“八大员”派出单位推荐报审后予以表彰奖励。

以上给单位(部门)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和项目管理工作经费,30%可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二十一条凡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年度评先奖优资格,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项目申报过程中,协调不力或因其他主观原因导致申报失败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推进不力,造成项目不能按期竣工的;

(二)因管理不善,出现弄虚作假以及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现象,或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或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群众工作不到位,出现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