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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电流保护器装配监管规定

乡村电流保护器装配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境内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电业局(简称电业局),市境内所有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二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与运行

第三条农村用电应分级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保护方式,用户应积极配合电业局推广应用和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第四条市技术质量监督局负责用户产权用电设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标准和质量检验,电业局负责把关,积极引导农村用户使用合格的用电设备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业局给予技术指导。

第五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前,电业局应对用户用电设施进行测试,对存在隐患故障不具备安全用电要求的电力客户督促其整改,使其达到安全用电规定要求。

第六条各供电线路、各台区应分别建立总(分)保护器、户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运行记录。并分别做好安装率、运行率、有效动作次数和拒动次数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七条电业局每月安排具有电力作业资质专业人员,检查、督促并协助用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检查和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每当雷击或其他原因导致保护器动作后,应作一次试验。农业用电高峰及雷雨季节应增加试验次数。

第八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后,专业人员和用户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用户应及时上报电业局安排具有电力作业资质专业人员查找原因、排除故障,达到安全用电要求方可送电,严禁强迫送电或私自撤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第九条电力、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对电力客户用电设施安全隐患,应及时下达隐患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又不同意安装保护器(包抱故意致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拒动或退出运行)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可对用户中止供电,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新增用户(包括临时用电)执行前款规定。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电业局负责做好用户剩余电流保护器的推广应用和安装工作,制定计划加强宣传,三年内安装投运率要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