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件相关规定

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件相关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部门: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决定召开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一)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是否受理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四)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赔偿的案件;

(五)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六)涉及法律、法规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需请示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对案件是否受理需要提交讨论的,承办科室应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3日内,向分管主任提出意见;已受理的案件需讨论的,承办科室应于案件办理期限届满30日前,向分管主任提出意见;请示案件需要讨论,承办科室应于案件办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分管主任提出意见,分管主任或主任批准后,承办科室负责会议组织安排及通知工作。

第四条召开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前3日,承办科室应将审理报告发给案件审理委员会各位成员。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事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处理该案件适用的依据和倾向性意见,并负责记录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第七条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需提交专家论证或需举行听证的,承办科室应当在调查、论证、听证后,将处理意见报分管主任或主任决定是否再次召开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及参加人名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讨论时间、各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讨论结论等。讨论结束后,笔录交所有参加人核对、签名,并附卷存档。

第九条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结果,讨论意见一致时,该意见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意见不一致的,由主持人作出决定。参加人员保留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第十条参与集体讨论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个人、单位泄露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

第十一条承办人员应当自作出讨论决定之日起3日内,制作法律文书,按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具有行政复议权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