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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控辍保学暂行规定

加强控辍保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义务教育条例》,现就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控辍保学”通报、辍学学生报告和动员复学等工作制度,制定考核办法。

第三条区(市、县)和乡(镇、社区)主要领导是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市、县)教育局局长和各中小学校长是“控辍保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控辍保学”工作实行“双线”责任机制。市、区(市、县)、乡(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为一条线,市、区(市、县)教育局、学校、教师、家长为一条线,层层签订“控辍保学”责任书。

第五条“控辍保学”分年度目标任务以区(市、县)为单位完成。市根据上年各区(市、县)的辍学率,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各区(市、县)分年度目标任务,确保辍学率较上年有所下降。

第六条各级政府、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师生学习并向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宣传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行“控辍保学”“五书”制度。

(一)学生入学前,由乡(镇、社区)或委托学校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二)学生入学时,由乡(镇、社区)或委托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签订《控辍保学协议书》;

(三)出现学生辍学,由乡(镇、社区)或委托学校在一周内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达《敦促复学通知书》;

(四)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自接到《敦促复学通知书》后一周内不送学生复学,由乡(镇、社区)在三日内向其送达《控辍保学违约处罚决定书》;

(五)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且达到毕业标准,获得区(市、县)教育局核发的《义务教育证书》。

第八条教育系统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学生流动的动态监管,动态掌握中小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切实提高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的管理水平,形成学校(乡镇中心校)——区(市、县)教育局——市教育局三级网上联动管控。

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社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家庭无力保障入学的残障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贫困留守儿童、孤儿、因灾致贫无力继续就读的儿童、少年等,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救助方式,确保其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条本地随迁外出的儿童、少年,乡(镇、社区)和原就读学校须追踪学生的去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学生到流入地学校就学,并提供就读证明。

到我市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暂住地所属的乡(镇、社区)要负责督促并协助适龄儿童、少年到区(市、县)教育局或中小学校报名入学,区(市、县)教育局要确保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及时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优先解决留守儿童的寄宿需求,尽可能为寄宿生提供良好的寄宿条件,加强留守儿童在校期间的监管。

第十二条各学校要配备心理咨询教师,开设心理课程,设立心理咨询中心,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流浪返校儿童、辍学劝返学生、有不良行为学生、服刑人员子女五类儿童、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必须为五类儿童、少年配备成长导师,成长导师负责与学生法定监护人沟通,随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三条政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市、县)人民政府“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落实奖惩措施。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供充足学位,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接受义务教育。

(三)乡(镇、社区)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救助困难学生。负责制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控辍保学协议书》、《敦促复学通知书》、《控辍保学违约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各级部门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和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职业行为,防止因学校和教师行为不当引起学生辍学。

(二)宣传部门负责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营造“控辍保学”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监察、督办督查部门负责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到位带来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四)财政部门负责加大对义务教育投入力度,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落实“控辍保学”专项经费。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流浪辍学儿童等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城管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及时救助流浪辍学儿童。

(六)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加强对流浪辍学儿童、少年的管理,对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援助,及时依法查处涉及师生的违法、犯罪案件,确保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综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控辍保学”工作中涉及的社会治安问题,切实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七)教育、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督促新建小区建设配套的教育设施,满足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

(八)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师资情况、学校布局调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对各校的编制进行核定。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部门负责定期对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用工单位进行检查,对非法招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做好人事、工资等制度的改革和落实,稳定教师队伍。

(十)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网吧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工商部门负责打击取缔黑网吧。

(十一)人口计生、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优生优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提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数量及分布情况。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十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的卫生防疫、卫生监督、食堂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结合本部门职能,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十四)妇儿工委、关工委及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控辍保学”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劝返辍学儿童、少年。

第十六条学校职责。

(一)学校要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增强学校对学生的吸引力,严禁开除学生。

(二)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学校要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加强防范意识,避免学生辍学和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四)严禁学校组织学生违规补课,严禁增加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第十七条教师职责。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二)教师要依法执教,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三)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发现有辍学倾向的学生要及时做好疏导、家访等工作,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习信心。

(四)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禁止在职公办教师进行有偿补课。

第十八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职责。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辍学。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开展无辍学学校、无辍学村、无辍学乡(镇、社区)、“三无”创建活动。对“控辍保学”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要重点培养和使用。

第二十条“控辍保学”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由市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未完成市级下达的年度“控辍保学”指标的区(市、县),当年的“双线”目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认定为不合格的区(市、县),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教育的领导、教育局局长、分管副局

长当年不得被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评优评先、受奖表彰、晋职晋级。

因“控辍保学”工作不力出现严重后果的区(市、县),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局局长、分管副局长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尚未达到“一票否决”,但辍学率连续三年上升、经整改仍没有明显改变的,对区(市、县)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控辍保学”工作“一票否决”制度按年度实施,执行期限为一年,自作出“一票否决”决定之日算起。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一票否决”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教育的负责人和

育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要视其情况予以跟踪否决。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市督办督查局每年要对各部门“控辍保学”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履职不到位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因学校或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不当导致学生辍学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法定监护人在接到《控辍保学违约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的,以及被监护的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务工的,由乡(镇、社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