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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环境治理办法

加强乡镇环境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集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集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集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镇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集镇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镇行政执法中队共同做好镇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集镇卫生实行专人清扫,全天保洁,实行定时定点倾倒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上堆放杂物,严禁乱扔垃圾。

第六条垃圾车每天在9:00前将垃圾运送至处理场。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缴纳卫生服务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对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局文件和财政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集镇市场秩序管理

第八条门市商品应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支设雨蓬,所经营商品不得超出主体建筑物,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临时设施。

第九条各商业店铺要配合社会治安综全治理机构抓好“防火”、“防盗”、“防骗”等三防管理。

第十条鲜肉、水果蔬菜、粮食、牲畜市场进行挂牌指定区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此类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取缔所有流动摊点,严禁在大桥上摆摊子设点或用板板车、人力车在街上游动经营水果、蔬菜等。

第四章集镇镇容管理

第十二条集镇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规定标准,街道的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在集镇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招牌等,应当内容健全、外型美观,必须征得镇行政执法中队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且由管理者或使用者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镇建筑物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悬挂物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行政执法中队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在集镇区域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在停车场及停车线内停放,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七条集镇中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围布遮挡;施工时不得占据街道有效路面;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八条爱护集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安全。集镇居民对任何损坏集镇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确保公共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严禁破坏集镇公共设施,对任何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第五章集镇河道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倒在河堤上或倒入河中。对河道卫生实行责任制管理,沿河两岸居民对其房前屋后的河道区域的卫生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

第六章集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集镇内居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于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包括责任人门前及院墙四周到人行道路边缘区域。

第二十四条“门前三包”的内容和要求。

(1)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地点倾倒,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烟头、无雨蓬、无乱吐乱扔等,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

(2)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乱贴乱画、无乱涂乱挂等现象,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二十五条门前“三包”责任人在清扫责任区环境卫生时,必须主动与主干道清扫时间一道,将清扫的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向责任区外倒垃圾。

第二十六条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违反卫生秩序、绝对化管理等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或劝阻,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擅自乱丢乱堆垃圾或将垃圾倒入河中及河堤上者,由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态度罚款10—50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不遵守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管理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1)在桥上摆摊设点的,罚款10—20元,屡违者重罚;不在规定地方经营蔬菜水果的,罚款5—10元;

(2)不在规定地方经营鲜肉或大牲畜的,第一次罚款30—50元,第二次罚款60—100元,以此类推;

(3)用板车在街上游动卖水果、蔬菜等,罚款10—20元,并没收商品及工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资金停止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①未经城管同意,擅自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镇容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②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例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的,罚款50—100元,屡违者重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损坏集镇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镇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盗窃、破坏集镇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根据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侮辱、殴打集镇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镇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