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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政务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党政政务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效推动政府工作落实,根据《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分管副县长直接领导,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督查科具体组织实施,县监察局、审计局参与,相关部门参加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查督办,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有关规定,实行问效问责管理。

第三条政务督查坚持围绕中心、有令必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县政府督查科要集中力量督查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理。承办单位必须讲求办理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

三)县政府主要工作任务、重大项目的推进落实;

四)市政府与县政府,县政府与各乡镇、各部门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

五)省、市、县列实事的办理;

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七)上级领导或机关在督查、检查工作时提出的指示要求和办理事项的落实;

八)县委、县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工作调研、检查工作时提出的办理事项的落实;

九)县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十)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影响大、领导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

十一)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五条政务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主要对领导批示、会议文件等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办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

二)专项督查。由县政府督查科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主要对县委、县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和需要集中解决的问题。

三)实地督查。政府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主要对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县政府与各乡镇、各部门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省、市、县列实事,由县政府督查科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下发《督查通知》深入现场督查落实,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跟踪督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对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落实方面。由县政府督查科采取下发《督办通知》方式,实行跟踪督办。

第六条政务督查的工作程序

一)县长、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督查科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通知,根据不同事项,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相应的督查问效方式。

二)承办单位在接到重要事项督查督办通知(包括电话和文字通知)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报告办理情况,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县性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重要文件中需要落实的事项,按照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每半月通报一次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下发《督办通知》严格按时限要求抓好落实。

三)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重大督查事项。亲自过问,并负总责。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四)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县政府督查科要写出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材料,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督查督办情况,并以《政务督查》形式进行通报;对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督办意见,向承办单位下发《重新办理督办事项通知》

五)对不按规定办理、落实不力的督查组向县政府提出通报批评的建议;督查中要责令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副县长、县长或县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无故拖延、久督不办的单位。

第七条政务督查的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督查科受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委派。对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涉及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促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督查。

三)对督查督办事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局向县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四)各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办事项。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八条政务督查实行责任追究

作为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县政府将政务督查结果纳入县直及省、市驻庄单位部门经济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进行考核。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的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追究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

二)作风不实。造成工作被动,或无人为不可抗因素,不按时间要求完成,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三)拒不执行督查组提出的具体要求的

四)督查组就同一事项发出两次(含)以上督办通知的

五)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处置国有资产的

七)违规插手招投标的

八)擅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九)报告工作或者对外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十)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的

十一)因工作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未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的或者处置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不作为、乱作为。

十三)牵头单位不牵头协调。服务单位不积极服务,致使工作延误的

十四)故意刁难、拖延。

十五)违反限时办结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十六)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属垂直管理的单位。商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