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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日常纳税评估实施意见

地税局日常纳税评估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日常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43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40号)、《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陕地税发[]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日常纳税评估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辖所有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流程及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有计划的开展;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典型调查,不定期进行日常评估,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按照《核定征收办法》执行。

第六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

确定评估对象

(一)日常纳税评估的评估对象由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收管理员确定,具体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应加强指导,制定日常评估计划。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选定日常评估对象时,要结合相关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下列纳税人作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1、税负异常变化的纳税人;

2、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

3、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4、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违章违规较多的纳税人;

5、综合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分析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

6、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

(三)税源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日常评估对象,指导并督促税收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评估任务,指定专人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对象清册、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八条案头分析审核

(一)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

(二)税收管理员对确定的日常评估对象开展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在《税收管理员手册》上登记相关内容,并将分析审核情况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做相应的记录。

(三)案头分析审核的方法及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般审核、分析审核、指标配比审核等。

一般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2、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3、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务登记表鉴定的税种进行全面申报;

4、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6、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全面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7、审核纳税人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8、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9、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分析审核主要包括:

1、分析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各地方税税种金额同相关的计税依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分析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4、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5、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6、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7、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查分析的其他内容。

指标配比审核: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指标配比审核。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指导督促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确定具体的评估内容,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及预警值。

(四)案头分析审核应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

(五)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的同时,应逐步健全“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积累相关数据,为实施专业化评估奠定基础。

(六)案头分析审核处理意见分为:未发现问题、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六种。

(七)案头分析审核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综合归纳评估结果,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填写初步的意见,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八)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税收管理员处理意见,认真审核界定,提出意见。对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等明显的问题,由税收管理员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处理;并结合日常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拿出建议,进一步规范辖区税收管理工作。对相应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文书资料,由专人登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帐后集中归档。

第九条疑点核实处理

(一)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二)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经税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税收管理员方可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作进一步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四)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且情节较轻的,税收管理员提出税务函告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函告,同时填制《税务函告通知书》。

1、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2、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3、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4、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

5、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

6、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应税收入逻辑关系明显不符;

7、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8、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的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

9、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10、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

11、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2、其他应当实施税务函告的情形。

(五)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的,税收管理员提出税务约谈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约谈,同时填制《税务约谈记录》。

1、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2、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3、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记帐凭证;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5、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

6、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

7、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应税收入逻辑关系明显不符;

8、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9、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的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

10、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11、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

12、存在将应税收入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嫌疑;

13、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14、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5、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16、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不符合规定;

17、“三项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处理不符合规定;

18、经税务函告涉税问题无法解决;

19、其他应当实施税务约谈的情形。

(六)凡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等问题,税收管理员提出实地核查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实地核查,实地核实应下发《税务核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填制《日常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记录》。

(七)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核实情况拿出日常评估处理意见,具体分为:未发现问题、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专业评估、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五种。

(八)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由专人登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帐,并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核实记录及相关资料集中归档。

(九)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申请县(市、分局)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

(十)对经评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日常评估案件,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1、存在偷税嫌疑的。

2、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

4、对经纳税评估应补缴的涉税款项,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5、涉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对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日常评估案件,税收管理员应依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核实记录,起草《纳税评估报告》,经县(市、分局)局日常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后移交稽查部门,并填制《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

第十条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对日常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十二条市局将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月统计制度,各县(市、分局)局也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月统计制度,于此月10日前向市局征管科上报上月《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第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各类纳税评估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核实记录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县(市、分局)局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各县(市、分局)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