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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债务化解意见

村镇债务化解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稳增长、惠民生、促和谐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字〔〕69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范围

镇村垫交税费债务是指年月日农业税取消之前发生,至今尚未偿还的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具体包括:

(一)垫交的农业税债务。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农业税而形成的债务。

(二)垫交农业特产税债务。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农业特产税而形成的债务。

(三)垫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而形成的债务。

(四)垫交镇统筹费债务。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欠乡镇的统筹费而形成的债务。

(五)垫交村提留债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欠村集体的提留款而形成的债务。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从年至年底,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化解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的责任主体是镇级政府。市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债务是偿还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进入偿还债务程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要对辖区内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先化解后补助。偿债资金由镇级政府财政承担。为减轻镇级政府化解债务压力,市级财政建立化债奖补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债任务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偿债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从市级特设专户中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或存折。

四、工作步骤

(一)债务清理核实

1.镇村清查申报。各行政村要成立由村组织主要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清查工作。各行政村清查小组要以会计账簿记录为基础,对本行政村垫交税费情况进行逐户、逐笔核查登记,并整理相关的原始单据,分别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确认债务债权情况。对确认的债权债务情况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审核。在此基础上,将债权债务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经公示无异议后,清查小组汇总本行政村债务情况,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上报镇级负责组织化解债务工作部门。各镇要成立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在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财政、经管、金融等部门对镇村垫交税费债务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月日前,将审核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2.市级全面审计。市政府将统一组织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上报的镇村垫交税费债务进行逐笔清理,核实原始单据,严格审计,将每笔债务直接锁定到债权人,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准确,剔除不实债务,审核面要达到100%。

各镇、村要将市级审计后的债务情况在对应的镇、村等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存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相关信息。对群众提出有异议的,镇、村要认真调查核实,审核无异议的,进行锁定,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化解债务台账。

市级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后,按照“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要求及债务项目情况、债务来源、用途等内容,认真做好债务数据的汇总编报工作,并将数据及时上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债务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和汇总工作应于年月日前完成,并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上报化债方案

在完成债务清理和审计认定后,根据审计认定后债务实际规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化债实施方案,于年月日前,以市政府的名义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偿还兑付债务

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将应筹集的偿债资金按化债进度及时拨入财政特设专户。

偿债资金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审计认定的债务项目及数额,经复核确认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给债权人。

五、偿债资金筹集办法

化解债务的资金主要可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财政给予的化解债务补助资金;二是通过盘活闲置镇村资产筹集;三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四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资金。不得借新债换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严禁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市财政对各镇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给予适当奖补,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化债任务的,市财政不给予补助或扣减相应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规定。

六、相关政策

(一)对证据不齐全债务的认定。核实认定债务应尊重事实,认定债务原则上应依据有关会计记录、原始凭证、农业税税票、欠税农户签字等进行,并与历年农业两税尾欠、镇村债权债务台账等数据相互认证。对于证据不齐全的债务认定,应加强群众监督和基层民主审核,由债权人申报并举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再按程序分别由镇和市负责化债工作部门审核认定。

(二)债务实际余额的界定。已经过清理核实的债务本金和应付利息之和,减去多付的债务利息,扣除按规定予以核销的债务,并减去截止到清理核实时已经偿还的债务金额,即为债务实际余额。

(三)债务利息的认定。借款、贷款所形成的债务,要按照借款、贷款期限和“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已转入本金的利息。若约定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算。对原已多付的利息,应当用于抵顶债务本金或收回。债务发生时双方未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

(四)农业税尾欠问题。在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时,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4号),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在垫交税费债务化解后,解除垫交税费的债权人与欠交税费农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债权人变更为镇,农户欠交税费继续挂账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挂帅,政府办、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化债兑付、检查验收等工作。领导小组在财政局下设办公室。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具体方案,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偿债资金安全,并及时拨付到位;各镇政府要将清理化解债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的重点工作,积极做好债务清理自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审计核实,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农业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管理的具体措施,加强农民负担管理,防止各种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化解过程中的违纪行为的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参与组织对上报的镇村垫交税费债务进行重点审计核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为确保偿债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化解债务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加强日常化债指导和监督。对化债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化解债务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以及产生新债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信息交流,夯实基础工作。要依托债务监管系统,建立信息月报制度,按月更新债务监管系统数据,确保债务监管系统偿债数据与财政国库部门资金拨付数据一致。妥善处理化债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即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情况,不得瞒报。要做好化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做到债务认定有凭据、债务偿还有程序,账务处理要规范。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化债典型案例分析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认识,确保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