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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交通安全意见

加强乡镇交通安全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改善我县农村道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村通”道路)交通安全环境,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现就加强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村分级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原则,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

2、完善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综治、公安、交通、安监、司法等部门为成员的县道路安全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各乡镇也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乡镇长为第一召集人。各乡镇要依托“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由分管乡(镇)长任站长,安办、综治维稳办、司法所、派出所、交警中队、法庭、法律服务所、中心学校和行政村负责人和维稳中心人员为成员,中学和行政村至少设立一名交通安全员(信息员),达到“有牌子,有专用办公场所,有专(兼)职人员,有工作台帐”的四有标准,使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覆盖所有乡镇、行政村。明确各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村委会、县直各单位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县安监、县公安、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一般每月一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研究问题,部署工作,通报不足,综合治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县、乡两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每季度应举行一次会议,及时交流信息,编发简报,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

3、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我县农村山区线长面广、畈区交通环境复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重等实际需要,县政府年初编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预算。在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县公安局要适当增加用于农村地区交通管理的交通协管员,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同时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考评办法,加强乡镇农村公安派出所与基层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

二、大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4、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县领导小组每年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运、安监、住建、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整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货车超限超载,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站外组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按照《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运、安监、住建、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道路联合清障工作。重点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域违章建筑、骑路集市、打场晒粮和破坏道路设施的行为。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划段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制止、清理农村公路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和打场晒粮等行为,建立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环境。

6、县教育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对师生教育内容,每周至少一节交通安全教育课。全面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校车安全管理培训,会同公安交警、交运、安监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管理,定期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驾驶人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是否超员等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车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或取缔,特别是要依法坚决取缔“黑校车”和农用车运送学生。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逐步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黑校车”和农用车。

三、从源头上消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7、要认真组织开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清理整顿,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交运、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公安局交管大队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县级一等车管所建设和机动车考试设施建设,落实摩托车、三轮汽车驾驶许可考试项目和标准,严把驾驶人源头准入关。农机管理局要严格变型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不得给予不属于拖拉机范畴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形成常态化,改变“只发证,只挂牌,不管理”的现状。县财政、公安、农机部门要结合“汽车摩托车下乡”优惠政策,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进一步下放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权限。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

9、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村客运“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力度,严格农村客运班线审批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途经太岳、赤百等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客运场(站)的秩序整治,强化运输市场管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农村客运市场。

四、努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10、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要同步考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按照《公路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督促落实安全设施,组织有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提高“村村通”建设标准,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确保“村村通”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安全通行的需要。

11、各乡镇要积极协助公安、交通运输、农机、安监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对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抓紧实施;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12、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公路养护工作。对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路面,要及时进行治理,确保行车安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根据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预算,筹集必要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交通运输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村村通”公路的养护补助和交通标志标牌设置。

13、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发展,认真规划并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通乡村客运班车交通规费征收实行优惠的通知》(皖公交运精神,认真清理、规范和落实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也应当制定措施,对涉及农村客运的税费、价格给予优惠。交通部门要加快农村客运站建设,进一步提升站场设施服务功能。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4、各地要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结合县委、县政府正在实施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县电视台、县信息社、县政府网站等媒体要组织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公安、农机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信息台账,并定期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常规教学和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师生的教育。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六、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15、县综治委将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围,制定《太湖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县监察局、安监局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督查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路面管控、交通稽查、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工作成效等。

16、严格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综治委、监察局、安监局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实行责任倒查。对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制定、实施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以及执法人员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部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