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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意见

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意见

一、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于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投标条例》和《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划定招投标范围和规模要求,对规模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入有形交易市场或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对规模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统一由县招标办公室组织,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到会监督,并同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员。由于项目建设需要、竞争对手有限或需要特定专利和技术,确实需要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一律不准进行邀请招标。

二、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发改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充实工作人员力量,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县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全县招投标的日常工作,对全县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负责审查核准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建立门类齐全的专家库。县监察局负责项目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县有线电视台和县人民政府网站为规模内招投标公告的指定媒体,县广电局、县政府信息室要积极给予支持。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监督作用。县招标办要按照招投标工作程序,在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管理、台账统计、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等方面,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长效机制。今后,无论是规模以上,还是规模以下的项目,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的项目,有关部门或法人单位,在招标前,都要将招标方案,包括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招标组织方式、招标内容、标段划分、招标方式等,及时报送县招标办审查。招标方案批准后,方可由招标机构或由县招标办招标信息,组织开展招标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要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报县招标办公室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单位和个人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有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抬高工程造价、有关人士出面打招呼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的作用。县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农牧等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沟通信息,互相配合,落实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开展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串标、围标、挂靠、借牌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招投标稽察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后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进场项目管理人员、进场机械设备和分包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

对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依照法规必须进行招标而直接发包的,应该进行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要求招标公告而不公告招标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招标结果无效,项目审批部门立即通知暂停项目执行,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对要求整改而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快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订科学的信用评价方法,对进入县招投标办公室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建立信用档案。县招投标办公室应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不良行为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防止串标、围标,防止投标人弄虚作假、超能力投标、骗取中标,引导从业单位加强自律,讲信誉、守合同,使全县项目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