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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市场发展通知

房产市场发展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强住房保障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

(一)明确调控目标,落实政府责任。根据介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原则上确定2011年度介休市新建住房价格(均价)控制在本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之内。为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成立由王怀民市长任组长、郭维新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规划、国土、城建、物价、环保、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领导组,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落到实处。市发改、规划、城建、物价、国土、环保、监察等部门要完善有关工作机制,确保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落到实处。具体内容有: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

(三)强化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将不定时地派出督导组,对差别化信贷执行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房地产信息系统、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二、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四)确保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2011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开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共0.3285万套、25万平方米,投资4.261亿元。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各相关部门将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环评、立项等建设手续,确保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7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五)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全覆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到2011年底实现实物配租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要严格执行省政府2008年2号文件中关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规定,多方筹集廉租住房的房源,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建设分配使用。要严格规范中央补助廉租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积极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要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租赁户手中;从2011年3月起建立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月报制度,由市财政局、城建局每月向晋中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

(六)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健全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供应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规费减免等政策措施,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同时,要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中长期贷款。

(七)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各项优惠政策。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资金筹集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得在执行优惠政策时,增加额外的限定条件。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在资金筹措中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低于20%。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租(售)后监管。经济适用住房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和购买5年之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出售的,由政府统一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分配。承租人或产权人不得出售、转租或闲置保障性住房,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九)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按照“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确定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做到应保尽保,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十)切实改善住房供应。抓紧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明确中小套型住房供应面积和套数、占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等内容。建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商品住房的套型比例;确保将国家“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落到实处。

四、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一)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要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堵塞税收漏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商品房销(预)售价格高、涨幅快、群众举报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十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可根据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五、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

(十三)严格审查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土地竞买人在受让土地6个月内,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用地利用和已供房地产用地闲置情况排查工作。对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必须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十四)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依法、按程序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又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强化信息交流与舆论引导

(十五)加快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要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确保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在2011年底前实现与晋中市联网,2012年6月底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整合及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在2013年底前完成与省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交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机制,搭建信息传递平台,共享房地产信息资源,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银行监管等主管部门要适时将闲置土地情况、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名单、房贷违规行为等信息相互交流沟通,防范风险。

(十七)强化舆论引导。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息制度。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计划、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供求等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居民理性消费,稳定住房消费预期,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与评论,误导消费者。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