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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建设结算管理事宜的通知

加强工程建设结算管理事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针对《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程序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未经立项或审批的,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省、市法律法规。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由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完成立项、土地、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并满足招投标要求;确定中标单位后,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签订合同、备案、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及相应的结(决)算。政府采购项目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财政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的审核结论,报区长审批后实施。

二、加大财政部门监管投资的力度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

(二)财政部门履行建设资金审核的职能,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由财政部门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

三、项目送审金额的审核要求

(一)预结算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发改、财政预算等立项文件中规定的投资金额。

(二)预结算送审金额超过发改、财政预算等立项文件中规定投资金额的:

1.预算送审金额不超出立项投资金额10%(含10%)、结算送审金额不超出投标报价(扣除暂列金额)10%(含10%),需经主管区领导批示,相应建设单位盖章,并出具详细的超额原因及具体超额部分造价组成。

2.预算送审金额超出立项投资金额10%、结算送审金额超出投标报价(扣除暂列金额)10%,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经发改立项批复的项目,需同时提供重新立项审批的资料及批复文件等。

四、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关材料送审要求

1.建设单位对工程总体成本的分析成果同步报送。建设单位应提供依据设计图纸、施工工期、施工方案等核定的工程成本分析资料,其中包含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材料等用量、用时及成本费用的核算成果。

2.建设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成本分析成果应同步报送,并做出详细的单价构成分析表。如开挖土方清单项,需提供每立方米及该分项总量施工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等。

3.工程利润计取标准应控制在工程成本的10%-18%,根据政府投资模式不同或工程项目特点不同,依据实际情况在范围内调整。原则上,常规工程、资金状况良好的工程,工程利润为工程成本的10%。

4.经过成本分析确定的工程直接费,在附加工程利润后,按照取费要求,对暂列金额、安全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进行核定,确定最终的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构成的指导性原则是工程成本加利润。

5.送审项目成本造价超过国家、省、市计价定额套项预算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