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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完善清理工作通知

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完善清理工作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文件的通知》文件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一次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专项清理。抓紧时间制定或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对已制定的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做到有备无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务院、省、市的相关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和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还未制定出台的必须尽快制定出台,特别是电力、城市供水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单位已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企业、各单位认真做好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定;政府已出台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由涉及的相关部门提出修订和补充完善意见,报政府审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已制定出台的预案,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并报政府备案。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要进行集中全面清理。对预案规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内容,要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重点,逐条对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出台、修订或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规定,都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工作要求和时限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人,落实责任,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整个清理工作要在2014年5月底前完成,并将预案的制定、修订或补充完善清理情况于2014年5月31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