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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土保持事项通知

加强水土保持事项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我县是长江上游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县,全县有水土流失面积1664平方公里。近年来我县通过“长治”工程、水保国债工程和一系列生态创建活动,水土流失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每年因矿业生产和新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产生了大量新的人为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工作形势不容乐观。

年我县被列为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陕水发〔〕64号),为了做好我县水土保持工作,服务全县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县级立项、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县级立项、核准项目的前置条件之一。今后凡县级立项、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除必须提供项目可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也是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没有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县发展计划局不得立项。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的条件之一。水土保持设施完成的数量、质量直接影响项目的主体工程,也影响着项目今后正常运转及效益的发挥。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三、县级立项、核准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范围:在我县范围内实施的公路工程、水工程、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电力开发、冶炼加工、开山炸石、其他类型企业及资源勘探项目,占地面积超过一公顷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小于一公顷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报批程序进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