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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特征

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特征

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组成的《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实施了第七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3837份。基于该问卷的数据,本文对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特征进行了分析。

一、私营企业是一个异质的企业群体

按照规模不同,我们将私营企业分为“普通企业”和“典型企业”。从本次调查所得的3837个样本数据中,选取“2005年所有者权益”、“2005企业销售额”、“2005年企业税后净利润”、“2005年企业雇工”等四项基本指标,通过聚类,将样本企业分为“普通企业”(2131户,总样本55.5%)和“典型企业”(15户,总样本0.4%)两大类。所有者权益中位数在1亿元以下的“普通企业”在户数上占主体,具体为所有者权益中位数210万元,销售额中位数765万元,雇工中位数53人。表明私营企业主体是中小企业。

所有者权益中位数在1亿元以上的“典型企业”户数虽然不多,但属于大型私营企业。这类企业销售额中位数14亿元,雇工中位数2560人。“典型企业”呈现数量少、规模巨大的特征。分析表明,“典型企业”与“普通企业”规模差异很大。“典型企业”中有50%是从国有企业改制、收购过来的,他们中2户已上市、1户已进入上市辅导期、5户有上市打算。

与“普通企业”相比,“典型企业”还具有超强的银行融资能力。从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贷款金额的平均数显示,“典型企业”分别为12667万元、4238万元、5956万元;而“普通企业”三项依次是353万元、34万元、117万元,可见差异十分显著。

二、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分析

私营企业还处于成长时期,本次抽样调查的私营企业,平均登记时间是1998年,距今不到10年时间。通过分析,私营企业治理结构主要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私营企业所有者权益结构中主的所有者权益占主体地位,而且这种主体地位并未随企业成长而出现明显的改变。

将2005年私营企业投资者人数和资本结构同开办私营企业时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从投资者人数看,私营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无明显变化企业(中位数为2),法人投资者开始有增多的趋势(但显示的中位数都为1):从资本结构看,企业主所有者权益仍是主体(中位数为70%),企业主所有者权益比例、其他集体企业所有者权益比例、其他私营企业所有者权益比例、外资所有者权益比例、各级政府所有者权益比例等五项指标无明显变化,而其它个人所有者权益比例和其他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比例两项指标有差异。可见,企业自身的成长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并不明显。

将“典型企业”与“普通企业”、“改制企业”与“非改制企业”两两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典型企业”和“改制企业”企业主所有者权益比例小、而其它个人所有者权益比例较大,交叉分析结果都是显著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私营企业资本结构具有“路径依赖”的基本判断。

2.私营企业组织机构不断发育,但私营企业上市并没有达到优化治理结构的目的。

在私营企业成长过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工会、职代会等内部组织机构不断发育,并开始发挥作用,这对于规范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保障各自的权益,形成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基础。

进一步分析发现,已经公开上市的私营企业治理结构并不乐观。数据显示,超过50%上市企业没有股东大会,1/3的上市企业没有董事会,近90%上市企业没有监事会。看来,一些私营企业公开上市多半是为了融资,规范企业治理并没有真正成为上市的目标。因此,私营企业规范管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还有较长的道路要走。

3.私营企业的决策机制是以“企业主”为中心,且出现了大小企业“两头抓”的趋势。

改革开放以后,私营企业之所以迅速增长,并能在中国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与私营企业相对灵活的决策经营机制是分不开的。而这种灵活机制的核心是企业主的决定性作用。

调查显示,90%私营企业主兼任企业总裁、(总)经理。上市私营企业的比例也超过80%。企业重大决策主要由企业主负责(36.9%),其中50%上市私营企业由“董事长说了算”。企业日常管理也主要由企业主和主要管理人员(53.1%)、企业主(39.1%)负责。为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按重要程度,“由主要投资者亲自抓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仍然排在第一位。可以说,私营企业的发展丝毫离不开企业主的作用。无论是“已经上市”的还是“暂时不想上市”的企业都说明了这一点,笔者把这种现象称作大小企业“两头抓”。这种“两头抓”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主多年形成的集权式管理风格,二是公司上市后,经营风险扩大,“亲自挂帅”成为企业主的自然反应,三是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放权”的委托风险很高。

三、简短小结

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一定程度上是企业环境选择的结果。随着2005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私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政策环境,对于私营经济的壮大发生着深刻的影响。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不少地方政府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不是在营造良好的企业成长环境,而更多的是“抓大放小”,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甚至出现“拔苗助长”的现象。这种环境下,有些私营企业能够在短期内规模迅速膨胀,并公开上市,出现“组织形式”早熟于“管理内容”的尴尬状况。其结果是,一方面,企业治理结构不规范,企业自身经营风险大,中小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极少数“知名度”极高的私营企业“昙花一现”,不仅企业自身发展陷入困境,而且还损坏私营企业群体的整体形象,甚至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隐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