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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缺陷治理

私营企业缺陷治理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私营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至1999年私营企业达150万家,拥有注册资本近万亿元。然而尽管私营企业的总体成长令人刮目相看,但另一方面每年也有大量的私营企业破产或竭业。如浙江省1998年竭业的私营企业达15400家,而到2000年竟高达10余万家,为什么每年有如此多的私营企业竭业?本文从企业治理角度来探讨其中的原因,并试图找出一些改善的办法。

一、私营企业治理:基本概念与治理模式

讨论企业治理问题通常使用的是公司治理的概念,因为企业治理问题产生于现代公司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指的是有关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公司治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问题的存在,尤其是现代公司中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关系,公司组织成员间有利益冲突,需要一套解决问题的授权和权力制约的制度安排;二是契约的不完全性,交易费用之大使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能完全通过契约解决。由于私营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往往是同一人,不存在问题,因此对私营企业的治理在我国一直未被重视。

事实上公司治理是一个意义面很广的概念,至今为止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就其意义面看有三种典型的定义:意义面最小的定义是指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即一种引导经理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制约机制。施莱弗和维什尼1997年就在更大意义范围做出定义,认为公司治理是确保为企业提供资金的人的投资回报的一种方式,显然这种定义不仅要保证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要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意义最广的观点认为公司治理是保护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制度安排。如在199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所给出的公司治理原则就明确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在这点上尚有不同的看法,如在2000年1月召开的“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专家会议”上,OECD的代表也认为虽然OECD的治理原则具有普遍的意义,但与中国的经济现实还有着不小的差距。然而在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实践中如何保证国家(利益相关者)的税收已受到广泛的关注。这里无意讨论公司治理的涵义,只是想说明私营企业虽然不存在问题,但同样存在企业治理问题。为了与这一观点相一致,这里使用企业治理而不是公司治理的概念。

从本质上说,企业治理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在公司利益相关者中在什么状态下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张维迎,1996)。

企业治理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的所有权是指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它是由企业财产所有权决定的。我国私营企业就其财产组织形式看主要有业主制、合伙制和有限公司制三种企业组织形式,1998年这三种形式的企业户数所占比重分别为36.8%、11.5%和50.8%。近年来采用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有增加趋势。根据1999年一项对全国私营企业的抽样调查表明:私营企业股权结构基本情况是:私人股份所占比例达90%以上,其中企业主个人所占比例高达66%,其他同姓兄弟所占比例达14%,业主和同姓兄弟所占股份之和占企业总股份的80%以上,这说明我国私营企业虽然采用公司制形式的已达半数以上,但企业主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这种股权结构决定了我国私营企业不论采用哪种企业组织形式,它的治理模式一般都是企业主主导的家族治理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①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人,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私营企业很少有聘请外人担任总经理的情况;②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来源于家族内部,因此家族对企业有着绝对的控制权。③企业决策主要是企业主个人决策,私营企业无论是重大的经营决策还是日常的管理决策一般都是企业主个人说了算,即使成立了董事会或经理办公室的企业也是这样,这类机构只是形式,对于具有较强民主意识的企业主也只起一些参谋作用。

二、私营企业治理的缺陷

私营企业因其产权结构的特点使其治理模式表现为家族模式,而且在这种家族治理模式中,企业主具有很大的权威,起主导作用。虽然从管理和控制角度看,在这种治理模式中由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是对称的,是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但从企业发展角度看,这种模式也存在许多缺陷,具体表现在:

1、家企不分。私营企业因业主占有绝对控股地位而导致家企不分,这种家企不分的根源在于:一方面没有把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进行区分,企业所有权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权(张维迎,1996),从而导致私营企业不愿把企业产权社会化、公开化。如据1997年对全国私营企业的抽样调查,私营企业的资金构成由开业时的69.0%上升到96年底的82.7%,上升了13.7%,这说明私营企业经过发展,产权的集中度反而提高了。其后果是私营企业主更注重对企业的控制而不是企业的发展,事实上私营企业即使面临经营困难甚至破产也不愿接受外部的兼并。这是私营企业很难长大,每年都有大量企业竭业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私营企业的产权是建立在家庭的排他性而不是自然人的排他性,因此在家族内部人员之间也同样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家族人员一旦有离心倾向就很难维持企业的完整,分家如不顺利则可能导致企业衰落。

2、缺乏约束和制衡机制。私营企业的约束基本上依赖于企业主的自我约束,没有制度保障。这可从企业内部和外部治理来说明。从企业内部治理看:一方面私营企业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内的权力分配和制衡为中心的,使得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来源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家族内生性,尽管一些私营企业也成立了董事会或经理办公室等机构,但它的成员主要是家族内人员,基本上没有外部董事。据1998年第三次全国私营企业普查资料显示:私营企业已婚企业主的配偶50.5%、已成年子女20.3%在本企业从事管理工作,这种以亲情血缘为纽带的企业治理削弱了企业组织所具有的约束制衡作用。如“儿子服从老子”,从而以亲情关系代替组织行政关系,加强了企业主对企业决策的权威。另一方面私营企业的决策是以个人决策为主,根据1997年对全国私营企业的抽样调查发现:私营企业经营决策的58.5%由企业主个人决定,经营决策的29.7%由企业主和其他主要管理者共同决定,经营决策的11%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所以,私营企业的重大决策基本上由企业主个人做出,并且决策过程没有任何约束。从企业外部治理看:私营企业的外部约束主要是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等外部市场的约束。由于私营企业总经理基本上是由企业主自己担任,所以经理人才市场对其是没有约束作用的。根据全国第二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私营企业经营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企业自身的积累,特别是在企业的基本建设(占71.1%)和固定资金投资(占80.7%)方面。在企业的流动资金方面企业积累也占49.0%,银行和信用贷款虽占有一定的比例(31.7%),但这是平均值,具体来讲是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私营企业才可以得到银行的贷款,其后果反映在私营企业治理上是资本市场对私营企业的影响非常有限。因此私营企业的外部治理只来源于产品市场的约束,但是产品市场的约束也是被动的,它依赖于企业主自身对企业生存需要的认识。所以外部市场对私营企业也不构成有效的约束。这种缺乏制约的企业治理模式最终也无法保障企业主自身(股东)的利益。

3、经理人员选聘局限在家族内部,而且选择机制不完善。私营企业财产所有权结构决定了私营企业更重视对企业的控制,它的经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来源于家族内部。据对私营企业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私营企业管理层中,从社会公开招聘和从基层培养的管理人员与从事管理的亲友家人之比为1∶4,这表明私营企业是以“家族势力”为核心的,其管理人员主要是家族内部人员。尤其是总经理人员,往往是“老子传儿子,儿子不行再找孙子”,这种家族式的管理质量很难提高,对企业发展十分不利。事实上我国私营企业许多已步入海外华人家族企业“一代创业,二代守成,三代衰亡”的怪圈。同时私营企业选聘经理人员也没有科学规范的程序,完全凭企业主个人的直觉。

三、私营企业治理的改善

企业治理的变迁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性,虽然现代公司制治理结构是一种好的制度安排,但私营企业治理的改善必须遵循其自身产生和变迁规律。从私营企业的发展过程看,它的企业组织形式呈现由业主制到合伙制到有限公司制逐渐演变的总的发展趋势,其治理结构也会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而逐渐演进。但由于私营企业产权结构的特点决定了其业主主导的家族治理模式还会长期存在下去,这种长期存在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改变,相反,如果对私营企业治理缺陷进行完善,会为私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永续经营创造条件。私营企业内部治理的改善完全依赖于企业主的自觉行为,没有制度保障。所以,要改善私营企业的治理只有借助于外部力量-市场的约束。由于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对私营企业主的约束很有限,因此,只有借助于资本市场——目前主要是金融机构的作用。因为金融机构一旦以信贷的形式介入私营企业就会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控,有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制度,企业作重大决策时也有了外部约束,减少了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促进企业治理的完善;同时可以形成一种新机制,确保在企业“不良”时期控制权的转移。因为在企业出现危机时,企业的控制权就会自然转移到债权人手里,借助银行的管理支持,使企业摆脱危机,实现永续经营。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信贷政策,国家商业银行基本上把私营企业排除在信贷范围之外,使得私营企业只得采取关系融资,即依靠亲戚朋友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这样更加强了私营企业治理的封闭性。为此借助资本市场来改善私营企业治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①国有商业银行要放低对私营企业的信贷门槛,增加对它的信贷,尤其是中长期信贷;②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市场,扩大私营企业的信贷渠道;③大力发展风险投资,这对于近年来发展迅速的高科技私营企业的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风险投资不是作为债权人而是作为股东介入企业治理,对任命或撤换经理或设计他们的赔偿办法有实际有效的控制权,而且它分段注资的方式对行使企业控制权有更加可靠的保障,从而使私营企业能直接导入现代公司制企业的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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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维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世界潮流与企业改革的呼唤[J].南开学报:哲社版.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