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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局领导业务值班制度

气象部门局领导业务值班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气象局下发的《省设区市、县(市、区)气象局局领导业务值班实施细则(试行)》气发号),加强我市基层气象台站管理,提高市局、县(市)气象局领导的业务能力,促进学习型单位建设,鼓励领导干部带头做业务、抓业务,规范市局、县(市)气象局领导业务值班职责和具体操作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局、县(市)气象局实行局领导业务值班制度。市局、各县(市)气象局长都应参加业务值班工作。业务值班工作分业务带班和业务岗位值班。

二、原则上市局副局长、县(市)气象局长、副局长都应至少取得一个业务岗位的上岗证。

(一)省局颁发的上岗证范围包括:各种气象观测上岗证(含地面、高空、生态与农气、大气成分等);天气或专业气象预报上岗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证和操作证;防雷装置检测上岗证;自动气象站系统维护员上岗证;通信网络系统维护员上岗证;气象服务上岗证等。

(二)凡未取得上岗证的市局副局长、县(市)气象局长、副局长均应在上述自己所熟悉的业务岗位上跟班学习,在达到上岗要求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通过省局统一组织的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市局、各县(市、区)气象局每天都应有1名值班局领导负责业务带班。带班局领导要负责本局天气、气候、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等轨道的观测、预报、服务、信息与技术保障等业务的组织协调,了解和掌握本地天气实况及预报服务情况,负责组织重要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信息、气象灾情的上报或汇报,并负责应急处置。县(市)气象局单职领导在因事外出、休假等情况下应明确局业务负责人或技术骨干负责业务带班。

四、市局副局长、各县(市)气象局局长和副局长还应参加天气、气候、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等轨道业务的观测、预报、服务、信息与技术保障等具体业务岗位的值班工作。国家气象观测站(含一、二级站)所在县(市)副局长必须有1人获得观测业务上岗证。在具体业务岗位的值班期间,按该岗位的业务规范和流程独立完成工作,并在工作质量或服务效益上达到要求。

五、业务值班时间

(一)市局局长全年带班时间不少于本局领导人均业务带班时间的1/2,并应积极参加业务岗位值班工作;市局副局长全年带班时间不少于本局局领导人均带班时间,业务岗位值班时间不少于2个月。

(二)配备2名局领导的县(市)气象局局长全年带班时间不少于4个月,业务岗位值班时间不少于1个月;副局长全年带班时间不少于8个月,业务岗位值班时间不少于3个月。配备1名局领导的县(市)气象局局长全年业务岗位值班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三)市局、县(市)气象局局领导业务岗位值班期间,如同时行使业务带班的职责,可分别统计为业务岗位值班和业务带班。

六、业务值班考核

(一)市局将县(市)气象局局领导业务值班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并作为干部管理考核的内容。各县(市)气象局应在目标考核上报材料中将本单位领导业务值班情况按照附表汇总上报。市局、县(市)气象局局领导在年度考核中应将业务值班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二)业务带班考核以各单位业务带班值班表到岗签名为依据进行统计。

(三)业务岗位值班考核以各类业务岗位值班日志(如测报值班日记、预报会商记录、通信值守班日志等)为依据,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