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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监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为全面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约谈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约谈。

二、约谈对象

(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伤亡事故的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三、约谈分级

约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级约谈对象

1、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3、发生一次较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发生一次有较大影响事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5、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7、市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二)县级约谈对象

1、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委托约谈的。

2、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被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4、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四、约谈时限

(一)发生事故后15日内。

(二)隐患整改期满后7日内。

五、约谈内容

约谈单位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同时约谈单位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分析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要求。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专题汇报。

(二)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专题汇报。

六、约谈实施

(一)市级约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对企业存在隐患的约谈也可委托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二)县级约谈。一般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对企业存在隐患的约谈也可委托县安监局分管领导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三)约谈前。对约谈对象要下发约谈书面通知(约谈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四)约谈时。约谈单位应有2人以上参加,并安排专人认真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样式见附件2),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内容要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并发送有关单位。

(五)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约谈单位。

七、约谈罚则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工作不实、整改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