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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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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330号),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市区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防控城市水污染,防治城市内涝灾害,现根据国务院有关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的城市排水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排水户是指: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废水的管道、沟渠、沉砂池、泵站、集水井、检查井、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管理部门),参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区城市排水规划编制,负责市区(惠城区)中心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市区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排水工作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管理。

市和惠城区、*区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规划建设、财政、水利、环保、环卫、交通、*、城管、工商、公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四、凡需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持有关排水资料向市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排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惠城区的排水户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排水户向所在地的区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排水标准的,发给《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五、排入市区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以下统称排水标准)的规定。排放的污水不符合规定的排水标准的,应由排水户对污水进行预处理,符合排水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六、对不符合排水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向排水管理机构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在临时排水期间,排水户必须对所排放的污水进行达标治理,治理后经排水管理机构监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可申领《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期满后,排放的污水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不得再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七、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的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排水管理机构做好排水监测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凡在市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与建设项目同时做出该项目排水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查,并报排水管理机构备案。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前,由规划部门会同排水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九、市区地下管线铺设应当满足城市排水管道排水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当管线与城市排水管道交会时,管线不得从城市排水管道中穿过。

十、单位或个人在市区内新建、改建排水管道,施工前应取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到当地排水管理机构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排水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并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十一、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必须设置沉砂池,并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该《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期限。

十二、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实行雨水与污、废水管道分开,雨水与污、废水分流。在已实行雨水与污、废水分流的区域,雨水与污、废水管道不得混接。在未实行雨水与污、废水分流的区域,应逐步向雨水与污、废水分流过渡。

十三、凡在市区(含小区内)的餐饮业、食堂和可能产生油污的单位,必须建造油污隔滤池或安装污水净化装置;凡在市区(含小区内)的洗车场所必须建造沉砂池。排放的污水经处理符合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沉砂池、油污隔滤池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由所在地排水管理机构牵头会同规划建设、环保、环卫等部门进行验收;污水净化装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沉砂池、油污隔滤池根据排水量每月定期清淤,确保沉砂池、油污隔滤池的应有功能,清理费由排水户承担。

十四、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排水的,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排水管理机构申请换证;建设工程施工排水户需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十五、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区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排除内涝积水,使排水设施的完好率在95%以上。

十六、用于城市排水管理维护的车辆(机械),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养护维修作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排水管理维护车辆(机械)临时停放费。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和禁行时间的限制。

十七、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影响城市排水功能的行为:

(一)盗窃、收购排水设施构件;

(二)损坏或堵塞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油烟、废气;

(四)擅自连接城市排水管道或穿凿城市排水设施和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排未经隔油处理的含油污水;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化学药剂残液、废油、工业废渣等各种废弃物和投入火种;

(六)将有毒有害化学物、易燃易爆物品随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七)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打井、钻探、挖坑、取土等活动;

(八)在雨水与污、废水分流地区,擅自将污、废水管道与雨水管道混接;

(九)擅自占用、挤压、骑压、拆卸、填埋、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十)在城市排水设施入水口附近设置水泥搅拌机搅拌作业;

(十一)其他破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排水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八、排水管理机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规定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积极为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创造便利条件。

十九、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应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排水许可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二十、各县的城市排水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