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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

医院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为“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负有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行政执法是指我院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在本镇辖区内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职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合法、准确、公开、高效、廉洁。

第五条本院根据实际需要,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提供必要经费、技术手段和其他条件。

第六条行政执法工作要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执法责任人及各科室职责

第七条院长是本院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副院长是本院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分管责任。

各执法职能科室的主任是本科室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本科室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负有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九条医务办公室及护理办公室职责:负责医政、护理和中医、红十字会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在我镇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负责医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医政、护理和中医管理的卫生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条防保科职责:负责公共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母婴保健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市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负责以上各类执行人员的培训、食品卫生监督员聘任考核及执法证换证工作;负责公共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母婴保健等卫生行政应诉工作。在上级领导下,承担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受理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负责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医疗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要求

第十一条各负有执法职能科室或局委托执法单位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建立和实施本科室、本单位的岗位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明确其执法职责、执法内容、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执法应以市卫生局委托的名义进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进行经常性卫生行政监督检查,维护本辖区正常秩序。各种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队伍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必须准确、有效;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牵涉到技术问题必须经过技

术鉴定;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处理适当。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或调查取证时,必须做到:

(一)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参加,着装整洁、佩戴执法证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按规定程序做好详细的现场笔录和收集有关证据,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产品样品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三)现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要求作出批准、许可、鉴定、发证等行政行为的,其审批权限、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法律法规等规定卫生局为行政执法主要责任机关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执行。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由主要执法职能科室负责协调。

本院为行政执法配合机关的,有关执法职能科室应主动配合主要责任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本院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诉讼的,由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执法职能科室协助应诉。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必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各类相关的卫生行政执法证或“广东省人民政府执法证”后方准聘任上岗。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执法证规定的执法范围进行执法。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规则、办法、实施细则和通告等。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各执法职能科室及上级委托的执法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

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在本单位显眼的位置和部门电子网络上公布办理条件、程序、期限。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管理,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要进行经常性自查,及时纠正过错行政行为。执法责任人之间有互相监督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镇人大、市法制等部门和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的监督,定期通过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征询管理相对人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管理相对人对卫生行政执法的检举、投诉等。检举、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实行案件立卷归档制度。对本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予以登记和归档。

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执法职能科室或上级委托的执法单位及其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有下列具体行为之一的,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市卫生局的行政执法形象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违法行政或不作为行政的;

(二)超越和滥用职权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执法文件或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予以过错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三)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按《*市卫生系统廉政、廉医三十项规定及违反规定处罚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处理;

(六)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或并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追究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查办,报局党组批准执行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追究的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人事科会同法制监察科按年度对各执法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报告和表彰奖励方案。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工作考核以及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考核的内容

(一)本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学习情况;

(三)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

(四)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和强制措施是否合法适当或符合有关程序;

(五)依法对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及不作为的情况;

(六)有否索要或收受管理相对人的“红包”;

(七)对卫生行政执行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等情况。

第三十条建立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在行政执法和落实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职能科室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