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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市

公路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单位的财务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公路管理局的一切经济活动。

第三条建立健全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节约开支;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纳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单位的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制度的要求;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私设的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一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二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便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以及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财务会计报告及各种会计资料须经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章收入核算

第十六条收入的核算包括:公路规费收入、养护资金收入、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七条公路规费收入要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专业银行代收代缴;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下拨。

第十八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经营公路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部门)的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资金统一上缴财务部门,严禁私自坐支、私设“小钱柜”。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要按要求编制收入报表(年报、月报),并根据收入资料提出分析意见。

第四章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出纳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更不得任意挪用资金。

(三)签发支票、本票、汇票后经核准并盖印鉴章;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本票、汇票等有关资金往来票证。

(四)及时、准确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相等,银行存款的发生额要与银行对帐单的数额相符,余额不符的要做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余额相符,对发生的未达帐,要及时进行追踪和处理。

(五)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开具支票必须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日期、款项用途及最高限额,并与会计处理相符。

(六)严格执行单位各项开支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单位的银行存款应以单位名义开设帐户,不得公款私存;预付款项、应收款项应按有关合同或者协议进行结算或办理回收。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及时对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对,对于超过约定期限和法律规定有效期限的款项,应发函催收或者派专人催收。

第二十四条任何应付款项的结算支付,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银行印鉴章必须由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分开保管。

第二十六条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当天送存银行,收到的支票、汇票等票据应该及时处理;对签发的票据应在建立的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下属各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市局借款,必须事先确定借款金额、时间、利率,并同市局签订借款合同,经局领导批准后方能借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局领导班子同意,严禁下属单位私自向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借款、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已经领导批准同意借款、担保、抵押的下属单位,每年年终必须向市局如实提供本单位的借款、还款、抵押、担保等资料。

第五章税务核算

第二十九条各核算单位税务核算的职责是:

(一)照章纳税,办理本单位税务登记,异地代扣代缴税务登记及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

(二)办理本单位有关税款的申报、缴纳、免税及退税等事项。

(三)办理接受税务检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等事项。

(四)编制有关的税务报表及相关分析报告。

第六章会计监督、内部稽核

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各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内部必须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审查制度。具体包括:对收入、成本支出、费用开支的检查;对资产、负债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对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检查;对各财务部门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等。

第三十二条局财务科有责任对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为了加强整个公路系统财务的宏观管理,各核算单位必须每月向局财务科报送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会计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各核算单位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局财务科必要时可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为了使各核算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良性的、健康的方向发展,各核算单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核算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照章办事。对违反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该向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请求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单位内审人员有权对单位财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各下属单位任用财务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局财务科审查。

第七章报销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单位的费用开支、固定资产的购置、对外投资、备用金的借支、经费的拨付、工程款及项目预付款拨付的报销(批)程序是:

一、经办部门(单位)准备所有的发票、借条,固定资产购置申请报告,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领导批准的文件,请求拨付经费、工程款及项目预付款的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经办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审核项目、事项的真实性,各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其中办公室负责核实车辆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的发票、单据),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安排提出意见。

三、财务部门审核发票、单据的合法性,金额的准确性。

四、单位分管项目领导审批。

五、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

六、会计做帐。

七、出纳付款。

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一、单位的一切开支都必须遵循上面的程序;

二、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计划;

三、所有开支的证明性与规定性的文件要齐全;所报销的单据必须是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由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注明用途并签名。

四、不符合要求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予以拒付。

第三十七条市局费用一次性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但招待费、办公用品费用一次性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医药费、差旅费、通信费、教育培训费、抚恤金、慰问金等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职工因公出差、办事或住院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借款。事后10天内,必须报帐,不得将公款长期留用,否则,财务部门当月即从该职工工资中予以扣回。借款的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以下的由主要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局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下属单位借款。

第三十九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对经其批准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第八章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各核算单位票证的印(购)制、领用、开具、取得和保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票的印(购)制、领用、开具、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

第四十一条各核算单位的票证包括:公路规费发票、过桥(路)费发票、税务发票、财政专用收据及其他票证等。

第四十二条各核算单位要设置发票登记簿,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发票的保管和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三条为适应会计工作电算化发展的需要,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各核算单位应当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并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各核算单位会计电算化应按照《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应符合《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四十六条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核算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