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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民营领军骨干评审规定

文化局民营领军骨干评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福府[*]3号)等文件精神,实施环境立区战略,鼓励、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激发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活力,加大对具有行业优势的民营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科学的梯度服务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度扶持”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民营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建立*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信息库,实行三级重点培育机制。经市政府认定,已列入*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的*辖区企业列为第一梯队;列入*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的企业列为第二梯队;列入*区民营骨干企业库的企业列为第三梯队。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

*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在*区注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品牌和较高知名度、具备良好发展潜力和较高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

*区民营骨干企业是指在*区注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先进、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重点成长型的企业。

第五条*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作为“*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和“*区民营骨干企业”评审业务的承办单位,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经评审的*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区民营骨干企业,是我区政府及工作部门配置政府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对象。

第二章行业分类和名额确定

第七条领军骨干企业的评审按照总部经济和产业类别的划分设置如下:

(一)总部经济企业。

(二)电子信息产业(通讯设备制造行业、计算机制造行业、电子元器件制造行业、视听设备制造行业、软件行业)。

(三)重点新兴产业(医药制造行业、新材料行业、节能与环保行业、精细化工行业)。

(四)高端服务业(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

第八条根据产业发展布局和导向确定各类领军骨干企业评审名额。

(一)第一梯队:经*市政府认定,已列入*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的*辖区企业。

(二)第二梯队:*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50家。

1、总部经济企业15家。

2、电子信息产业15家。

3、重点新兴产业10家。

4、高端服务业10家。

(三)第三梯队:*区民营骨干企业50家。

1、总部经济企业15家。

2、电子信息产业15家。

3、重点新兴产业10家。

4、高端服务业10家。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评审。

依据评审当年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在所在行业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营企业,依次评定为所在行业的*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

(一)广东省百强企业。

(二)经认证并通过年度考核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

(三)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获得省部级技术发明奖或技术进步奖。

(五)获得省专利金奖或专利优秀奖,或拥有基础性发明、原始性创新或关键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或获得实用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六)获得省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

(七)获得各类资质认证之一。

属同等条件的企业,获得高一级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分纳税额的排名先后,按高一级资质评定排名。

第十条*区民营骨干企业,按照上年纳税额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营企业,依次评定为所在行业的民营骨干企业

(一)经认证并通过年度考核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

(二)获得市级技术发明奖或技术进步奖。

(三)获得市专利金奖或专利优秀奖。

(四)获得*名牌产品称号。

(五)获得各类资质认证之一。

属同等条件的企业,获得高一级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分纳税额的排名先后,按高一级资质评定排名。

第十一条纳税额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区民营骨干企业的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参评企业向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参评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1、申请报告。

2、企业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5、获得各类资质证明。

6、可以证明申报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三)申报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评选:

1、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2、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的。

(四)根据评审标准,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将入选名单报送区政府审批。

(五)将有关部门核查后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发生投诉,经核查属实,取消其参评资格。

(六)经区政府批准的企业即评定为“*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区民营骨干企业”,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

(七)获得评定的“*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区民营骨干企业”,由区政府颁发奖牌、荣誉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区民营骨干企业的评审每两年重审一次,经评定的企业纳入“*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信息库”,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参与评审的企业应根据评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资料,评审部门有权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其评定资格,在五年内不得再参加*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和*区民营骨干企业的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经评定的领军骨干企业应严格按照评定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对领军骨干企业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参评企业如对评审操作过程持有异议,可向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