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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规划设计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完善*市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包括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理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规划、村镇规划,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咨询服务。

第四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是本市规划设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所属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单位住所地在本市的部、省属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年度注册登记以及全市范围内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证》是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唯一合法证书,已持有兼营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申请换发对等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持有其它类型工程勘察设计证书,不能兼营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第六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七条申请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本市所属(含区、县级市所属)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家建设部审定后核发资格证书。

申请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本市所属(含区、县级市所属)单位,经市规划局审核,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核发资格证书。

申请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本市所属和县级市所属单位,经市规划局审定后核发资格证书,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市所属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核前,应有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第八条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除在本省、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单位住所地在*市的外,其余的都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同意,其承担的规划设计任务属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先有任务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具意见。项目在市属八区范围内,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项目在县级市范围内的,应向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丙级和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仅限于承担所在市、县范围内的任务,申请跨市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凡需在*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本市所属和在省、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单位住所地在*的部、省属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应持资格证书和工农业执照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立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档案,领取市规划局统一监制的*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全市统一的计算机编码、城市规划设计文件封面上必须注明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计算机编号。

已领取*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计算机编号的设计单位,市、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设计文件时,不再审查其设计单位的资格。

未建立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文件报审。

第十条已在市规划局建立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单位,每两年由市规划局进行一次年度审核,换发*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并根据设计单位执行城市规划要求、设计质量、服务态度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评定其质量信用等级。

质量信用等级设A(优)、B(良)、C(一般)、D(差)四个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奖惩设计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与其资格等级相符,一般不得超越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揽任务,如要超越设计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设计单位须得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制定专门的技术制度,并向市规划局申请单项注册登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越一级承接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二条各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任务的范围如下:

甲级和本市所属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各种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非本市所属的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不得承担本市城市规划发展区和开发区的分区规划的编制。

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小城市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项专项规划和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市区非重要地区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城市及建制镇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种小型专项规划、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市区非重要地区或30米以上(含30米)主干道第一线以外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专业、专项规划,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定、规范、严格按照市、区、县级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设计的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委托方与设计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合同在规划报审前应送市规划局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局给予降低其质量信用等级的处分:

(1)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划要求,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指标两项以上的;(2)设计文件粗制滥制、抄袭现象严重的;

(3)图面质量差,图纸不完整、不规范,图面错、漏、缺较多的;

(4)设计深度不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

(5)签署印章弄虚作假、出图手续不完备。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局给予半年内不予受理其承接设计项目报批手续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提请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整顿或行政处罚:

(1)一次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指标五项以上;

(2)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设计业务的;

(3)迎合、迁就某些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弄虚作假的;

(4)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为建设单位违法建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的;

(5)连续二年质量信用等级被评为D(差)级的。

第十七条未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而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或者转证、出借《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牟利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制改正,并按违法所得的50%予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十八条市规划局对设计单位所受处分将记入设计单位设计资格档案,作为评定质量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同时将处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