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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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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省级(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6号)、财政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3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省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省财政厅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省级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下同)按规定上交省政府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六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年度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七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目标、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规划、国家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与企业的支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企业改革成本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按规定需由省政府支付的省属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二)资本性支出,是指向省属企业中新兴产业的资本性投入、现有重点骨干企业增加资本金、购买股权等资本性支出;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省级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提出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条省属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4、改革成本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5、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鄂财资企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鄂财资企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鄂财资企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

第十—条省属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相关省级预算单位,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二条省级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3、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4、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5、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二)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鄂财资预0l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2、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鄂财资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鄂财资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三)省属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将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编制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模;

2、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3、对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4、预算主要收支内容。

(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鄂财资预总(01表),

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鄂财资预总02表),

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鄂财资预总03表),

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4、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鄂财资预总04表),反映省级预算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5、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鄂财资预总05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省财政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于每年8月起,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同时向省级预算单位和省属企业下发编报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七条省属企业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省级预算单位,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省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

第二十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于预算执行年度3月底以前,批复各省级预算单位;省级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