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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

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企业参加信用评价按照自愿的原则。

三、优质信用企业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对信用A级以上企业发放证书并授牌。

四、建立企业信用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企业信用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公正、独立地开展企业信用自律工作,对信用好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

五、各级政府对企业信用评价应给予引导和支持,并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信用评价的组织、公告等。

六、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经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二)有与信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财务、风险、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其机构负责人必须是熟知风险信用评价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七、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企业作出信用评价,不得作出主观性评价。

信用评价机构要围绕企业信用建设做好企业信用咨询工作。

八、信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二)擅自修改、杜撰企业信用信息;

(三)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

(四)违反信用评价办法,改变企业信用等级;

(五)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九、企业信用评价由信用行业协会组织。

十、信用评价机构可向被评价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征集如下信用信息:

(一)基本情况:工商、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特种行业许可证;自营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等;

(二)经营和财务状况:产品(业务)、财务、纳税信息等;

(三)资信情况:资质、资格认定证;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评级证明等;

(四)无形资产信息:重大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制假、贩假,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材料,恶意逃废债务等违法情况,以及受行政处罚的记录等;

(六)其他信用信息。

十一、信用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独立评价。

十二、信用评价机构做出的信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评价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被评价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三)评价所依据的评估办法;

(四)评价所依据的主要信息;

(五)其他信息。

十三、信用评价结果由信用行业协会向社会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由信用行业协会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告。

十四、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政府各部门及相关机构应积极提供有关信用信息(确需保密的除外)。

信用行业协会应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接受信息查询。

十五、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按市场原则确定,费用由被评价企业承担。

十六、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两年,从信用等级公告之日始。

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可申请晋级评价。

十七、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承担评价业务的信用评价机构应对被评企业跟踪检查,对发生的信用情况足以影响信用等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报告信用行业协会。信用行业协会经核实后,应要求信用评价机构给予重新评定,并将企业新的信用等级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八、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制定内部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信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九、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十、被评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评价。

二十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促进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大力实施企业信用工程,充分发挥信用评价机构在企业信用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十二、企业应当注重信用资源的培育,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外进行自身信用形象宣传,打造信用品牌。

二十三、信用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培训。

二十四、信用行业协会应向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以及全社会推荐和宣传优质信用企业。

二十五、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业发展前景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十六、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适合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企业授信额度;要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二十七、担保机构应当对信用企业给予优先、优惠的融资担保。

二十八、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其它组织对优质信用企业应当在政府采购、技术改造、技术合作、产品进出口、项目立项、招商引资、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进入各类园区和孵化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二十九、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