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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意见

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意见

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市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11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创业在杭州”大讨论活动的开展,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鼓励市内外各类法人和各类人员以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或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对本市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在杭州创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

(二)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个人合伙、私营独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联营企业等组织形式。

(三)凡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能进入的领域,均允许民营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营科技企业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时,在列明主要经营项目后,可附加“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四)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项目在两个大类以上的,其名称在行业用语中使用“科技”字样,并可不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

(五)凡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当地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科技类中介服务机构,可直接冠“杭州”字样。被认定为市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可按工商登记管理规定冠“浙江”字样。

(六)鼓励携技术要素投资入股。本意见所称的技术要素是指: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工业产权;经科技行政部门鉴定(登记备案),或有法定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定,或行业协会认同,或出资各方认可的非专利技术。

投资各方中有一方是本市国有控股企业的,拟出资入股或增资扩股的技术要素必须经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除此之外,拟出资入股或增资扩股的技术要素由投资各方协商作价。

投资各方就技术要素作价金额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所达成的出资入股书面协议书,可作为验资机构验资的凭证。

技术要素的入股比例一般可达注册资本的20%;经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企业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组织认定]或经有法定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定,并在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成果的,技术要素的入股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应在其执照上注明。

(七)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初创的民营科技企业,一次性出资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最低不少于3万元),从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缴资本追加到50%,三年内足额到位。注册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金)总额承担责任,企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八)进入各级科技经济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凭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免交场地产权证明。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当地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同意,允许利用其家庭住宅或其他住宅作为经营场地。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九)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市以上各类计划项目,如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培育名牌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等,均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十)民营科技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业性盈利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费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技术改造。凡新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在五年内可从企业新增所得税中抵免。

(十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设立杭州市知识产权补助资金,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对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国外发明专利和国内专利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以及制订行业标准、购买专利时发生的有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十三)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参加、互惠互利、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民营科技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首期市财政出资1000万元,各城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相应出资,设立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信用再担保专项资金,组建由信用担保公司等以会员身份参加的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担保公司开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信用再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十四)民营科技企业新研发的国家级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品,自鉴定、认定投产后,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十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世界著名公司、海外著名科研机构、国家教育部直属和部队的大学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国家科研院所(含已改制转企的原国家级科研机构)在杭联合新办研发机构,企业自身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实后,给予适量经费奖励。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对新荣获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企业集团或股份有限公司,兼并重组其他企业,并支持其到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十八)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民营科技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因技术开发需要引进国外检测设施,按规定批准后,可享受有关进口关税优惠。

(十九)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以多种灵活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和高级技工,实行“绿色通道”,随到随办落户手续。

(二十)创新科技经济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的发展模式,支持各类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公司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独立创办或联办产权清晰、机制灵活的民营科技企业园区。

五、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重要性的认识,坚决取消不符合WTO规则和妨碍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一切行政审批事项,严肃查处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科技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十二)培育市场化运作的技术服务中心和科技信息网络中心,畅通科学家和企业家联系渠道,扩展市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市场功能,创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发挥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网上技术市场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三)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依法设立自律性的行业协会或商会,建立协商共议、民主决策的运行机制,发挥其联系政府与民营科技企业的纽带、代表企业利益的作用。引导原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改组为专业性、自律性、自我服务的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

(二十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功能,定期研究民营科技企业的运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协调解决的措施。市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岗位职能制订有关配套措施,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告知承诺制”,做到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简化程序、限时办理。

六、其他

(二十五)符合下述全部条件,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或登记备案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本实施意见第十三、十五、*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注册资本(金)以民间资本全资或控股的企业;

2、目前在职从业人员在250人以下;

3、注册地点和税务登记在本市;

4、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的专利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生产型企业已取得环保许可证。

由市科技局组织对认定或登记备案的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确认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本意见有关财政扶持的第十、十一、十四条,按照财政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兑现。

(二十七)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意见自之日1个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