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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告及牌匾设置办法

城市广告及牌匾设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行为,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及牌匾是指利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外表和其他户外空间,通过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气球、彩虹门、公共广告栏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及市区内街路两侧经营性门点的招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建设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及牌匾的设置,必须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在户外悬挂宣传标语,国家机关张贴布告、通告、公告等,应事先征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和期限悬挂、张贴。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利用的建(构)筑物的权属证明或场地使用协议、广告和牌匾设计方案,填写《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申请表》。

第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朝阳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于3个工作日内对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许可证》。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建设、工商、环保、公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户外广告和牌匾应按批准的期限、地点、形式、规格和内容设置。在设置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及设计方案的,应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条禁止在沿街经营门点的墙体、门窗上粘贴、书写广告。禁止在建(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及张贴宣传品。禁止在街、路和居民楼道内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应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的原则,做好维修管理工作。设置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载体上的户外广告及牌匾,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牌匾、公共广告栏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十三条城建监察人员要加强对户外广告及牌匾的监督管理,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有碍观瞻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维修直至拆除。

第十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拆迁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广告设置者,并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的;

(二)在建(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及张贴宣传物品的;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则、交通路口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的;

(四)不及时对户外广告及牌匾进行维修、更换或拆除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或办理审批手续但已超过批准设置期限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朝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朝阳市城市建成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是指“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门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亮化和秩序全面负责。即包卫生,包绿化、美化、亮化,包秩序。

“门前三包”责任区是指责任单位建筑红线至马路边石范围内的平面、立面。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是指沿街、路有房屋产权的单位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区“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对“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设“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环卫、工商、公安、卫生、城管、市政、园林等“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责任和管理

第六条“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环卫机构负责市区主次干道及人行步道的晨扫和垃圾容器的清运工作。

(二)市城管机构负责人行步道、机动车、人力板车、停车场及公共设施的管理。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市区自行车场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四)市工商部门负责占道市场内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五)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地、绿化带和行道树木的补植、养护。

(六)市市政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七条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由“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界定。

责任单位应在门前设置统一制式的标志牌,标明三包单位名称、三包内容、三包工作责任人及专(兼)职三包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的房屋向外租赁,在办理承租手续的同时,应向承租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第八条责任单位在环卫清扫保洁队伍晨扫完毕后,对责任区全天进行清扫保洁。垃圾需用垃圾袋或专用垃圾容器运送到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扫入马路边石下。责任单位也可有偿委托专业清扫保洁队伍进行清扫保洁。

第九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有专(兼)职清扫保洁人员,有专用垃圾容器,有清扫保洁制度;

(二)墙面、树木、电柱、花坛、草坪、水池及公用设施干净整洁;

(三)无垃圾污物、明排污水、碎纸、皮核、杂物、积雪、焚烧物;

(四)冬季降雪后,责任单位以雪为令,及时清除以道路中心线为界责任区一侧的积雪,并运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责任单位门前绿化、美化和亮化要做到坚持经常、推陈出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精心管护,有条件的,可在门前摆放盆花、盆树,在绿化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种植草坪等;

(二)建筑物临街立面上,无乱涂、乱写、乱画、乱贴现象,并定期整修粉刷,保持其临街立面的整洁美观。遇节庆日或重大活动,要悬挂彩旗彩灯;

(三)责任单位悬挂的牌匾、商业广告,设计应美观、大方,用字准确、规范,禁止悬挂有碍市容物品;

(四)责任单位门前的砖铺地面、公用设施要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门前的秩序管理,要做到合法规范、井然有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违规搭建临时库棚、实体围墙和其他构筑物;

(二)无违规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各种物品;

(三)无违规挖掘现象。确因施工需要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施工后,恢复診-貌;

(四)责任单位门前禁止未经批准停放车辆。经批准允许设置停放车辆的场所,要加强管理。收费的专业停车场,主办单位要设专人管理。不收费的临时停放场所,由责任单位管理,停放车辆要整齐有序,不得影响交通;

(五)责任单位门前禁止违规占道设置摊点从事经营活动。经批准的占道摊点,经营者必须保持摊点周围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对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应与“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签订“门前三包”年度责任状,明确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和责任。

第十四条“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按“门前三包”责任状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门前三包”责任状兑现奖惩。

第十五条各“门前三包”工作领导成员单位,要对市区内主要街道的“门前三包”工作,实行领导包线,工作人员包段的方法,全方位进行管理。

第三章奖惩

第十六条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以辱骂、殴打等手段阻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门前三包”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