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税务局听证制度

税务局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切实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五条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第六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当事人委托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第八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十二条当事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第十三条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十四条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十五条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