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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审理条例

集体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实现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我局案件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成立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由马龙局长担任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万萍、余升海、熊毅副局长和丁晓满纪检监察员担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为成员;案件审理委员会综合科设在审理股,日常工作由审理股负责。

第三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理股报送的案件;

(二)、做出审理结论。

第四条案件审理委员会综合科工作职责:

(一)、对各检查科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报送应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承办案件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根据审理委员会作出的审理结论输入CTAIS,并打印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第五条审理委员会综合科受理检查科递交的案件材料后,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审理报告》上写明审理初步意见,报审理委员会讨论。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或拟处理意见不当的,退回检查科补充调查。

第六条审理股根据需要并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案件审理会。

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要求:

(一)、案件审理委员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股做好审理会议记录。

(二)、审理股对已初审的案件及时将《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报告》通过局域网传递给每位局长。

(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四)、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

审理股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检查科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再由审理股汇报初审意见,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审理结论。

第八条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审理股依据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经局长批准后呈报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九条集体审理通过后,审理人员应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经局长批准后,移交执行股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执行股报经市局领导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