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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优惠制度

投资优惠制度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开发,从事经济技术合作及科学研究工作,根据国家、省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抵押。

(二)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以当地宗地地价的40%标准执行。

凡外商投资开发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科技、医疗和其它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用地,可在享受原宗地出让金40%标准的基础上再予以优惠。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享受当地最低标准:

1、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由企业自行开发的地区,年使用费最高每平方米2元;

2、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市区范围内每年每平方米:一级地段10元;二级地段8元;三级地段6元。县城5元,乡镇3元。

(四)对投资兴办产品出口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精细化工项目、农业综合性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含10年),前5年内免缴场地使用费,后5年减半缴纳,经营期不足5年的,按50%缴纳。

(五)对外商投资兴办文教卫生、科研事业、环境保护等非盈利性公益项目的,免缴场地使用费。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在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再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者,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我市企业再合营开发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

(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事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同时免缴耕地占用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嫁接、改造我市生产性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举办新的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减半返还再延长2年。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再减半返还延长3年。

(六)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承包生产性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2年,减半返还3年。被购买、租赁、承包的企业,原欠缴的税款可分期补缴;也可采用还本承包办法,当上交承包费总额等于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承包企业资产权。

(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安置我市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者,在享受原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再延长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达到50%以上者,延长全额返还3年。

(八)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或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县(市)财政全部返还企业当年缴纳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25%,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当地政府可以从企业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中返还给企业60%,对其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返还给企业40%。

税收返还,由财政部门返还,期限5年。

(九)凡投资规模在3000万美元以上,并且投资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生产性工业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由财政返还所得税。

(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外商投资项目及不同行业实行优惠:

1、属于非营业性质的公益性项目可免收;

2、70%以上产品出口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免收;

3、投资基础设施、交通、能源、农、林、水等基础产业的减少50%;

4、投资一般工业项目的,减少30%。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事城区改造建设和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享受国内企业同等待遇。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借贷资金,可用土地、固定资产作抵押,经当地金融机构审核,按国有企业的贷款办法给以贷款。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企业持信用证可实行打包放贷,不需出具担保手续。

第五条对外商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审批机关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申报文件后,凡手续、资料齐全的,7日内决定批复或转报,特殊情况逾期的须事先通知申报方。

第六条凡引荐外资来我市兴办三资企业,开展“三来一补”业务,介绍我市有关单位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引荐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无偿赠资(含实物)、兴办各种事业的国内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按《平顶山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对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