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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联系规定

检察院联系规定

一、为了加强与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保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制定本制度。

二、召开工作联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议,主任、副主任与市长、副市长;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联席会议,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协调工作。

三、相互列席重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时,根据需要邀请市长或副市长、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召开重要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务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需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按《临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互送文件资料。市人大常委会制发的有关文件、公报及重要材料应分送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发的有关文件、计划、总结、内部刊物及其他重要材料,应分送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色。

五、加强工作监督和支持。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经常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组织实施,并配合常委会进行检查;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组织实施,并配合常委会进行检查;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支持,并适度参与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转交和督办的信访件按《临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办理。

六、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对口单位工作联系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会议,涉及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必要时也应邀请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