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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司法以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对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诉和意见,依法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处理或由市人大常委会督促处理的事项。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工作安排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或有关公民和组织发出征询意见函后收到的反馈意见,也是本制度所称信访。

第三条信访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讲求实效、取信于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征集与热情接待要结合、依法处理问题和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交办与督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定期编印信访资料,通报信访动态,摘报重要信访,督办信访工作,交流办理经验,分析社情民意,提出建议意见。

第五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向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提出:

(一)对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上述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上述机关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不服上述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裁决、裁定、判决、决定而提出申诉;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上级人大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一)、(三)、(四)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六条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信访秩序。对不能遵守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疏导和教育工作;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作出处理。

第七条工作人员必须对每起信访作具体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信访时间、信访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被信访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信访事由。

对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和人大代表的信访,应该在记录中注明。

对经由领导批示的信访,领导批示应该记录。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受理信访后,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九条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后,应进行初查,必要时经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从有关部门调阅案卷审查,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和性质,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分管副主任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入人大常委会议程;对特别重要的信访事项,可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会议建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理。

(二)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而有关机关未作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信访后5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办理。

(三)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经初查认为明显违法,或显失公平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督促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四)对有关机关和单位已经依法作出公正处理的信访事项,可以不予转办,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转办的理由。

(五)对依法应由上级人大监督处理的信访事项,尖及时报送上级人大有关机构。

第十条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收到转交的信访后,应当秉公办理,及时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恰当处理,不得推诿、拖延、敷衍。

第十一条各机关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单位和信访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

对经由信访资料摘报的重要信访,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单位和当事人。

第十二条对信访事项的承办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交办单位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对责任人依法作出处分:

(一)拉到交办单位调阅案卷的通知后拒不提供案卷材料的;

(二)接到交办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后顶着不办或拖着不办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说明原因又不报告结果的;

(三)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人负责办理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访工作,其他各委办负责办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按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办理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持,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有关情况,分析信访工作动态和形势;

(二)研究协商由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重大集体上访、疑难信访和异常上访案件的办理意见;

(三)组织开展与人大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性和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办理的生要信访件的情况汇报。

根据会议研究商定的意见整理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各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搞好信访接待室的建设,加强信访工作的网络建设。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