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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细则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临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集体行使《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十四项职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及通过人事任免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

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违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常委会会议召开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建议议程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每次只安排一个,听取专项工作汇报方面的内容可安排一至三个。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临时性会议除外),应于一个月前,由市人大常委办公室将会议召开的大体日期、建议议程草案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并在会议举行3~7天前,发出正式通知。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征得分管机关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同意。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征得同意后可退会。

常委会会议开始时,由会议主持人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情况,在年度考勤表上登记,并编入常委会会议公报。常委会每半年综合通报一次组成人员出、缺席会议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连续2次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年内2次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请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1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批评警告;未经批准届内3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驻会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上级人大代表或本级人大代表及市委有关领导和有关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列席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人大党委会办公室的会议通知要求负责通知到会,其余列席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到会。列席人员须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能列席会议的,本人应提前一天向分管机关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请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会议的,本人应该提前一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征得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副职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到会情况在会议结束前由会议主持人当场通报,并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向“一府两院”综合通报一次。应列席会议的人员,届内累计无故3次不能正常列席会议的,应书面提出辞职,或依法免去其职务。

第十一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内容,有关部门需准备书面材料,并提前一星期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便作好审议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市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应当根据报告内容确定报告人。属于专项工作报告的,可以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属于结合性工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或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工作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人员应当是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经同意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报告工作。

“一府两院”的报告,行文必须规范,内容必须真实,必要时要提供资料、图表、法律依据等附件。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重要文件,应当在文件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大党委会备案。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通信、通知、规定等文件,应当在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党委会经过审议,可以对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决定。

第十三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整理成《关于××××问题的审议意见》,以办公室文件或交办函的形式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落实,办理情况应在2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

常委会会议上,主持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可指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汇报上次常委会会议对有关部门的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人事任免,由提请单位负责对任免对象进行考察,并于会议召开30日前将提请任免报告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否则本次常委会会议不予审议。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别由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查长提请,并负责到会或委托副职到会介绍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由常委会主任提请并负责介绍情况或委托一名副主任介绍情况。

第十六条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工作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七条每次常委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作好记录,会后编印《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发至市人大代表及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举行常委会会议时,与会人员要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会客或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不得随便离开会场。

第三章议室、质询案、撤职案、特定问题调查案的提出与处理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或提请人作说明。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委托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提案理由和具体方案。

第二十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应打印成书面材料,送交常委会。提出议案的单位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也应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调查报告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半数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对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或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调查或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审议议案,要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一经通过,要作出相应的决议,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查院制订实施的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方面工作的质询案。

第二十五条质询案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具体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如不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应说明理由;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书面或口头答复。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如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对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应继续作出答复。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交由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对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撤职案由主任会议提出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撤职案提请常委会全体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全体会议。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如有必要,可以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调查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依据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要围绕议题依法进行视察,深入调查和研究,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及材料,结合调研情况,撰写审议发言提纲,审议时积极发言。发言要依据法律法规,言简意明,重点突出,充分反映选民意愿,为民代言。每次发言时间一般限定在15分钟内。发言提纲会后由办公室收集整理存档。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条常委会会议通过各项决议、决定及议案,可以举手形式表决,也可以无记中投票形式表决。

通过人事任免,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

第三十一条常委会会议的各种表决,必须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围绕常委会的各项议题,作好调查研究和有关会务准备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为常委会会议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