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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

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

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衷心地感谢人大给予我汇报履职情况和听取评议意见的机会。

*年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年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一分院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与担负的职责还不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存在薄弱环节,个案指导还不够积极主动;检察官的政治素养、知识结构和法律专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专家型检察官群体尚未形成;市民对一分院检察工作还了解不多,检察宣传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就我个人而言:对一分院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探索还不够;对法律监督中的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够;在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加快检察专门人才的培养方面,措施和力度还不够。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提高水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主任检察官;改革;权力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相继印发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17个基层检察院及地市级检察院作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结合渝北区院近年来的实践经验,笔者也有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定位

(一)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组织形式问题

笔者同意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作为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的定位,不同意某些地方提出将这一办案组织称为“主任检察官办公室”的提法,这种提法给人的印象就是建立一些新的科室。同时,笔者认为:不能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建成类似于法院合议制的办案组织。法院的合议制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不同点在于:法院的合议制(合议庭)是相当灵活的组织,它是根据个案的审判需要而建立的临时的组织,它只对个案负责;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是相对固定的组织,它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它对这一时期所办理的案件负责。其次,法院的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在审判长主持下对个案进行审理,成员之间权力平等;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成员是在主任检察官指挥、领导下办理案件,主任检察官有案件处理决定权(根据检察长授权),其它成员(检察官助理)则不具有案件处理决定权。

(二)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职能问题

“必须对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积极构建主任检察官享有一定独立性的有关职权行使规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特别是依据检察官法第六条关于检察官职责的四项规定,可以考虑将一些非终局性决定的权力,由检察长授权主任检察官行使,解决主任检察官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赞同以上认识,并推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试行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做法和经验。

从2005年开始,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试行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其中重点就是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探索。该院在试点工作中,把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行政人员三类,并设计了“三局两部一办”的组织构架(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在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试行检察官(相当于现在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1名检察官带2名以上检察官助理的办案模式,设若干检察官办案组,实行检察官相对独立负责办案的工作机制,着力突出检察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成为责任主体,直接对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负责。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领导、指挥下工作,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对检察官负责。该院规定:检察官对带有诉讼终局性的决定(不捕、不诉)享有建议权,对非终局性的享有决定权(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014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开始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放权给主任检察官,将部分案件的审查逮捕(批捕、不捕)、审查(、不)实体决定权配置给主任检察官,又将部分科级以下干部的初查权配置给主任检察官,这些权限一般由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不再报请审批。

(三)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关于业务部门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关系,两者既不能形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不能把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完全独立成变相的小科室,其核心就是淡化行政色彩,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淡化业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色彩。业务部门只行使行政事务管理和案件流程监督管理,不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案件负责。

二是精简业务机构,减少行政管理环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中,把原来的13个部门精简为“三局二部一办”模式。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组织架构。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的机构职能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和业务工作监督,不对具体办案负责,而职务犯罪侦查局则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实行行政领导与检察官合一的办案工作机制,检察长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对检察官履行检察权实施监督,政治部、检察事务部负责队伍建设和行政事务管理。

三是探索取消业务机构的办案工作机制。为了更好地突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淡化行政色彩,笔者建议人员较少(50人以下)的基层检察机关,取消业务机构的设置 。即按自侦、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监所等业务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按照分工独立负责履行检察职责,直接对检察长负责,业务工作管理职能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由政治部(处)、事务部分别负责队伍建设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四)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部人员管理问题

主任检察官指挥、领导内部成员办理案件,这种管理关系已成为共识。但多数人认为,主任检察官责任大、压力大,对内部组成人员没有选任权,不便于管理。其矛盾焦点就是对个别素质较差的人员,没有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愿意选,是党组硬性安排的。其实,在现行体制下,党组对全院人员也只有管理权,对中层干部、主任检察官有较大的选任权,但对所有检察人员也没有绝对的选任权(都是组织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统一招录)。所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要有绝对的选任权是不可能的。笔者建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采取双向选择与领导决定相结合的方式组成,每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双向选择1-2名办案骨干人员,其它人员由党组统一调配,这才是现行体制下能够行使的模式。

二、关于主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主任检察官的素质是确保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行检察权是关健,也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对主任检察官素质问题,必须明确主任检察官素质要求肯定要高于一般检察官,同时也要提高主任检察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和职业荣誉感,充分体现责、权、利的统一。所以,主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必须体现上述要求,不同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如《上海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主任检察官应该具有检察员身份,具有十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或具有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等业务能手称号。重庆市渝中区院要求主任检察官必须具有检察员身份,重庆市渝北区院和武隆县院根据检察官队伍实际,规定特别优秀的助理检察员也可选任主任检察官。笔者认为,主任检察官起码应该具有检察员身份,具有五年以上检察业务工作经历。

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中,是否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在司法实践中,助理检察员有时并不承担检察官所要承担的全部职责,只是协助检察官承担法律辅工作,不独立出具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因此,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后,助理检察员不应当列为检察官序列,而应划归为检察辅助人员。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不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所以,《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还是将助理检察员纳入了检察官序列。

个人认为,不应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检察员以上人员才能纳入检察官序列,以增强其权威性。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主体明确为主任检察官(这是为了将主任检察官于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区别开来,将来还是要回到检察官这个称谓),主任检察官应该有别于一般意义上检察官,助理检察员虽然是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但不具备独立履行检察权的资格,不应纳入主任检察官序列;二是各级检察机关现有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含助理检察员)太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人数(含在综合管理、检察技术部门或岗位上工作具有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占各类人员总数的近百分之七十。高检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主任检察官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以上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必定有大批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不能进入主任检察官序列。

目前,造成检察官人数过多的原因是:现在各级院的新近人员,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般是两年),就任命为助理检察员,这主要是为了解决检察官等级问题,也就是解决检察官等级津贴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起就不再评定检察官等级了,将建立新的检察官等级制度。个人建议,今后,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也没有必要任命为助理检察员(达到逐步消化现有检察官数量的目的),可以先任命为检察官助理,在有了主任检察官职数后,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晋升为主任检察官。至于这种意见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来解决,因为改革本身就应该对现有法律作适当修改,不然改革就失去其意义了。

三、关于主任检察官的员额问题

实行主任检察官员额制,有人认为会阻挡部分年轻人的晋升渠道,影响他们的进取心。其实,主任检察官员额制,本身不是问题,关键是第一次实行主任检察官员额制,一定要严格主任检察官资格标准,不能滥竽充数,要宁缺毋滥。同时要实行主任检察官淘汰制,这才能给检察官助理留出晋升空间。

目前,高检院规定的主任检察官员额不超过所有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以上人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各地基本是按照这一比例执行的。但在配置主任检察官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单位过分强调主任检察官资历,变相论资排辈,致使同一个单位内部主任检察官素质差异大;二是不重视资历和经验,致使选拔的个别主任检察官能力不过硬,不能服众;第三,不承担办案工作的主任检察官较多,影响办案工作。个人建议:

(一)选任主任检察官要做到宁缺毋滥

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是年轻人多,虽然学历都很高,但工作经历较短,业务工作经验缺乏。在这种情况下,个别院为了解决职级问题,不管条件是否成熟,全额配足或大量配设主任检察官,致使个别主任检察官与同龄同事相比任职优势并不太明显,担任主任检察官不能服众,这就会影响其它同龄同事的积极性。

(二)解决主任检察官的内部配置问题

主任检察官内部配置问题中最难解决的就是目前检察机关内部领导职数太多。比如一个60人的中等规模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应该配备20人左右,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专委(1-2人)就要占5人以上,如果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是检委会成员,还要增加2人,也就是7人,占20人的35%。另外的13人如何设置呢?设想方案:侦监2人,公诉4人,职侦3人,民行1人,控申1人,检委会办事机构(案管中心或研究室)1人,监所1人。如果这样,除了现有的局长、科长转任主任检察官,其他检察官就只能任检察官助理了,改革就没有实际意义了。所以,笔者认为,必须改革现有领导体制,建议基层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只设副检察长1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不设部门负责人(其只占职数,一般都不办案或少办案),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检察长负责,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不纳入主任检察官序列。这样,一线办案的主任检察官就更多了,这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这才是司法改革的目的。

法制经纬

浅议主任检察官的定位、选配与监督

四、关于主任检察官的监督问题

“为了保证主任检察官一定的相对独立性,特别应当处理好对其履职监督问题,尤其是在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执法环境不优、司法腐败多发易发、司法保障与问责机制均不健全的当下。……在厘清主任检察官职权边界的同时,建立责权配套的工作机制,使主任检察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也应该有比较完善的外部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是确保改革试点取得成效的必然之举,渝北区院在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方面进行了如下探索:

(一)创新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加强检察长、检委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定期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的工作,可以指令主任检察官汇报某一案件或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情况。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对主任检察官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检察长可直接作出决定或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检察长可以更换办案主任检察官。

二是创新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部门负责人不再审核主任检察官案件所办案件,但可以通过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适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以及证据审查标准和执法尺度,定期分析各办案组织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果,达到监督目的。必要时,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建议更换办案主任检察官。

三是创新案件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制。1、强化办案流程监督。案件管理部门以案件受理、分流、立案、拘留、批捕、、抗诉、减刑等环节为关键节点,加强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完善预警管理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办案全程进行动态监督。2、认真执行案件质量定期评查和通报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重点通过三书(意见书、书、判决书)对比审查方式对实体办案进行事后评价。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检查各项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主任检察官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行为的举报反映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

五是建立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建立健全主任检察官的执法质量、执法作风、执法纪律进行检查、督察、考核、评议所形成的各种客观资料档案,落实办案质量和责任终身制。

(二)进一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渝北区院根据《监督法》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的工作制度。开通“渝北检察”微博、微信、手机报及互联网站手机版,打造“掌上检察”,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认真听取意见、批评和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听庭评议和执法检查,听取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意见。根据人大常委会安排,每年抽选两名以上主任检察官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

(三)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

孟建柱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渝北区院根据上级院的有关规定,作了如下探索:

1、创新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制度

坚持每月固定一天在控申接待大厅设置人民监督员专属接待窗口,由人民监督员接待来访群众,受理监督线索。同时,以控申接待窗口规范化建设专项活动为契机,规范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公告栏,向来访群众广为宣传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及启动监督的程序等,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

2、创新人民监督告知制度

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发放“人民监督告知卡”等形式,同步做好人民监督告知工作,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及申请监督的途径等人民监督事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原则上要在作出立案决定后15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人民监督事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送达家属通知书的同时要告知家属人民监督事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等诉讼环节委托有辩护人的,案件管理部门在收到辩护委托手续时要告知辩护人人民监督事项。在进行人民监督告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提出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负责告知的部门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本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处理。

3、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信息通报制度

主动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内的控告申诉。控申部门在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控告申诉过程中,对涉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形的相关控告申诉材料要在受理后7日内向本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通报。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对相关材料要及时审查汇总,并报检察长审核同意后,按月向本辖区内人民监督员通报。人民监督员在听取通报后,提出启动人民监督程序意见的,由人民监督工作部门负责处理。

(四)深化检务公开制度

孟建柱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渝北区院在深化检务公开方面作了如下探索:

1、严格落实执法办案告知制度

执法办案告知制度是司法程序中的法定公开环节,严格落实好法定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严格依法向举报、侦查、逮捕、、申诉等各个环节的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申诉人,以及律师、人告知权利义务。同时,本着公开透明的要求,将执法办案中的相关信息告知有关当事人,如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超期羁押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等。

2、规范完善案件流程公开查询机制

依托“阳光检务”网络平台,主动公开诉讼期限、办案流程、处理情况等信息,根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公开其他信息。案件管理部门按照规范性要求,适时将案件流程信息予以公开,方便社会公开查询。

3、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机制

根据上级院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的部署,对符合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条件的案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推进落实。

4、探索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机制

孟建柱说:“要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阳光检务”网络平台上开设检察文书公开平台,探索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书,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不逮捕、不决定书、抗诉请求答复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进行主动公开;对实名举报线索的不立案决定书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

(五)探索、完善内部监督制约与外部监督工作链接机制

1、进一步完善案件回访机制

除了对本院办结的自侦案件进行回访外,还对其它重大、复杂案件,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进行回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回访,征求社会各界、发案单位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关人员、抽查案卷等对办案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办案及执行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2、进一步加强与其它部门的走访联系

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明察暗访,走访人大、政协、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协)等单位,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督,对督查发现的倾向性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3、探索执法办案评价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探索建立群众满意度收集考评机制,加强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通过执法办案评价公开推进执法规范,深化执法为民。分别在一些场所等地设置检察意见箱,在官方网站建立意见收集专栏,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时收集汇总、调查核实意见。在执法办案重点关键环节分别设计并发放《意见表》,由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人、来访人、第三方社会人士等在每次的讯(询)问、接待、听证结束后,对办案人员执法行为作风提出意见,作出评价,考评结果记入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

[参考文献]

[1]金鑫.《论主任检察官的定位、选配与管理》[J].《人民检察》,2014(9):21.

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检察服务岗的基本框架

(一)组织机构设置

检查服务岗的组织机构设置采取以下模式:一是由院党组决定巡回检察、检察服务岗工作的重大事项并任命检察服务岗的责任检察官,成立巡回检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检察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具体领导巡回检察工作。二是巡回检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在政治处,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理等日常具体工作。三是巡回检察工作面向全市,检察服务岗与全市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对应检察服务。四是挑选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有基层工作经验、群众工作能力的检察官担任检察服务岗责任检察官,配以辅助检察官,组成检察服务岗。五是检察服务岗与本院各内设机构实行1+X的工作对接,各内设机构与检察服务岗互相协作。

(二)主要任务与职责权限

检察服务岗的职责权限上,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原则性的限制:一是履职方式体现职权边界。检察服务岗通常的履职方式是调查研究、接待、受理线索、法制宣传、联系沟通等,既是履职方式,也是职权边界。检察服务岗不从事刑事侦查、司法审查等专有职权活动。二是延伸触角辅助专有职权。检察服务岗在一个侧面上是检察院的信息岗、情报岗,虽不从事专有职权活动,但可辅助检察院内设机构的专有职权,比如,向举报中心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向侦查监督科提供立案监督案源等。三是行为规范保证职权谦抑。检察服务岗的检察官应在检察职权范围内、在本院规定的检察服务岗职权范围内,按照《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三)工作方式

检察服务岗的工作方式方面:一是专岗驻点与巡回检察相结合。检察服务岗在各乡镇综治维稳中心挂牌上岗,检察服务岗人员姓名、照片、工作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日期、监督电话“六上墙”。检察服务岗人员每月固定1日驻点办公。巡回检察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巡回检察工作组,对全市各乡镇进行划片区巡回。二是检察服务岗联动综治维稳中心。由政法委下发《关于市检察院“检察服务岗”与综治维稳中心建立协作机制的意见》,实行沟通联络常态机制。三是检察服务岗与检察联络员日常联系机制。检察联络员由乡镇人大推荐,我院巡回检察办公室考核,以院名义聘请,负责日常向检察服务岗反映乡镇基层涉检信息。

(四)日常工作制度

关于检察服务岗的日常工作制度:一是工作例会制度。巡回检察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工作形势,掌握工作动态,促进检察服务岗与各内设机构间的情况交流、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议应做好记录,列入巡回检察工作台帐,归档保存。二是首办制度。群众来信来访到检察服务岗,即由责任检察官负责首办,无论群众诉求是否属于检察管辖范围,都要耐心询问情况,做好登记备案。能够当即解决的,直接答复解决。需要转交本院或院外的,及时转交并告知群众。三是情况报告制度。检察服务岗平时实行驻点工作汇报制度,特殊情况立即向巡回检察办公室乃至院领导报告。四是分流督办制度。检察服务岗工作中需要转交本院相关部门的情况,提出书面拟办意见报巡回检察领导小组,按照工作流程,将受理事项分流给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督促落实直至问题解决。五是日志、报表制度。检察服务岗建立工作日志和报表,定期向巡回检察办公室汇总。

二、检察服务岗配套措施

(一)大力推进人力资源整合,确保检察服务岗警力配备

我们努力探求人岗相宜、人力优化、人尽其才的整合思路与措施,通过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巡回检察、检察服务岗这一新生检察工作的发展。我们从调整党组成员分工入手,把相近职能部门划归同一位分管领导,授权党组成员在其分管各部门中打破科室界限,统一调配干警,统一安排各项工作。我们从全院一盘棋出发,建立“侦查人才库”、“刑检人才库”,构建“大自侦”、“大公诉”、“大监督”、“大控申”的工作格局,使检察警力在主要业务与各项检察工作中实现比例均衡、机动调整。我们充分考虑检察服务岗工作起步难的问题,确定各部门负责人以上(包括党组成员)18名检察官,兼任检察服务岗责任检察官,由责任检察官指定本部门或分管业务中的检察人员作为辅助检察官,共同开展检察服务岗工作。

(二)努力争取巡回检察工作专项经费

我们主动向市委、市人大报告高检院《指导意见》和我院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情况,赢得市委、市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一是市财政对巡回检察工作所需经费要高度重视,保障供给;二是市财政要根据巡回检察工作的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切实保证巡回检察正常工作的经费需要;三是巡回检察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范围,在检察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由财政局核拨;四是检察院要加强对巡回检察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专款专用,节约使用,对财政部门的核准预算,要合理安排;五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巡回检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确保经费真正落到实处。

(三)全面梳理各项执法规范,创新机制对接检察服务岗工作

各部门重新学习上级院有关执法规范规定,清理本部门自行制订的工作规范,废除不适应检察服务岗的本院规定,创新对接检察服务岗工作制度。一是控申举报部门在路线图、线索管理系统中增加检察服务岗受理、处访、移送、分流内容,做好对接工作。二是侦查部门建立“侦查信息库”,将检察服务岗发现、收集的职务犯罪线索信息予以储存、研判、对比、开发,做好线索转化的前期工作。三是诉讼监督各部门建立统一的案源信息库,并制定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民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细则,以及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细则,做好案源信息库的开发利用工作,保障检察服务岗提供诉讼监督案源的渠道畅通。

三、检察服务岗不失为我院因应形势的可行载体

我们采取检察服务岗这种载体,或许可以避开一些纠缠不清、争论不息,基层院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检察院设立一个工作岗,在基层开展检察服务工作,给人以既有检察院依法工作,又有检察官依法履职的概念认识,却不会有基层组织机构的概念认识,不太会带来与服务地的各级各部门复杂难解的地位关系问题。

二是检察服务岗,更显立足检察职能积极主动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宗旨性,而且,在语意上或许比乡镇检察室更理性、更和谐。

三是基层院从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出发、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工作情况、基层具体情况,对检察服务岗规定职权范围、界定执法活动尺度、增减检察工作任务、强化岗位责任,可能更具灵活性、操作性。

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检察官;客观义务;制度保障;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3-0083-06

检察官客观义务不仅是一种理论,更应是一种制度和技术装置,这一制度安排既对检察官执行职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检察官在行使权力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要求检察官积极有效地检控犯罪,另一方面又要求其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将两种相互对立的职能集于一身,未免有点强人所难。实践中,检察官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确实是一门高超的艺术,也是对检察官智慧和能力的考验和挑战。如果我们承认检察官是人而不是神,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客观义务的实践限度。无奈,这就是客观义务论者所必须面对的现实。在现实面前,客观义务论者不应心灰意冷,更不应退却,而应保持清醒,知难而进,在承认客观义务“先天不足”的同时,通过“后天改良”弥补缺陷使其能够茁壮成长。而“后天改良”的方法是除了为客观义务注入必要的、合理的制度和程序因子外,还必须为其生长培育一个良好的体制和机制环境。然而,即便这种改良非常成功,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客观义务所固有的“基因”并不能彻底改变,期许客观义务是一剂治愈中国刑事司法顽疾的良药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幻想。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路在何方?笔者的回答是:在风雨飘摇中坚守客观义务,在如履薄冰中完善辩护制度,在平等武装中优化诉讼结构,在权力自律和权力制衡中寻求权利对权力制约的有效路径。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从抽象走向具体

检察官客观义务最大的问题是其空洞化有余而实效性不足。客观义务的研究陷入了一种宏大的理论叙事中,缺乏对现实问题的关照和细致入微的学术分析,甚至作为一种政治话语而备受青睐,这是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美丽动听,必须具有实用性,确实能够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指引,这样的理论才具有生命力。为此,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研究必须走出理论的神坛,回归到现实实践中来。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对客观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出认真的思考和解读。例如,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是一种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如果是一种法律义务,那么究竟包括哪些方面的义务?实践中以什么标准以及由谁来评价检察官是否尽到了客观义务?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制裁以及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客观义务研究中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客观义务才能从空洞的理论转化为具体的实践。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应当上升为法律义务

如果将客观义务停留在道德的层面,那么道德义务的履行必然建立在个体自律的基础上,人类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自律往往是靠不住的,况且客观义务本身具有人性中“强人所难”的特点,这更加剧了主体自觉履行义务的难度。因此,只有借助外部强制力,通过建立有效的“他律”机制,才能迫使检察官知难而“为”。从“义务”的法律属性看,义务和责任、后果相对应,如果违反义务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义务。当履行义务变得可有可无的时候,权利主体的相应权利将不复存在。只有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客观义务才具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制度化的保障,否则客观义务只能沦为道德说教抑或空洞的口号。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必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出来。虽然总体上可以将客观义务定位为法律义务,但是在表现形式上可以采用“原则+制度”的模式,一方面将检察官客观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中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予以体现和保障。这主要是考虑到“客观义务”是一个历史性、动态性和包容性的概念,随着对该问题研究的深入,客观义务理论将不断丰富发展,法律规范不可能穷尽客观义务的全部内容。如果仅仅局限于某几项有限的制度,而不确立一般性的基本原则,那么客观义务的功能必然受限,难以发挥对检察行为的全面指导和约束作用,尤其是对那些尚未上升为法律规范而检察官又应当客观公正进行的行为,“基本原则”发挥着“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避免了制度性局限所带来的检察官怠于履行客观义务的现象。“法律原则以宏观的指导性和较宽的调整范围稳定地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调节和规范。”〔1〕

(二) 检察官客观义务有其特定的内容和范围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即便是在德国,“这种‘客观义务’到底包括哪些内涵也不是十分清楚”,〔2〕学界对其研究时间较短,因此有学者提出:“在我国,从目前研究成果来看,为检察官客观义务下定义为时尚早,关键问题在于现在研究者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精神实质的把握仍显欠缺。”〔3〕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中,必须注意其内容“泛化”的问题,防止将客观义务变成一个漫无边际、无所不包的术语。按照笔者的理解,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超越当事人立场,担当“法律守护人”的使命,对不利和有利被追诉人的情况一并注意,并在必要时为被追诉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在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并在违反义务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笔者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的界定与以往的研究成果相比具有两点不同:一是强调检察官维护正当程序以及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实现的义务;二是反映了检察官客观义务所具有的“义务”性质,即明确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这就使我们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认识更加全面、具体,也有助于促使检察官在实践中更好地履行客观义务。

客观义务作为一项法律义务有其特定的指向和范围边界,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义务:即客观全面地收集、开示和出示证据的义务;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避免提起不当诉讼的义务;客观提出量刑建议以及在认为被告人无罪时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申请撤回的义务;为被告人利益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义务;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义务;诉讼关照的义务;保障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利以及认真倾听辩护意见的义务。与域外相比,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容更加丰富,义务也更加繁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方面客观义务乃职权主义和实体真实主义的产物,我国刑事诉讼传统上的超职权主义以及对实体真实的追求不仅契合了客观义务的要求,而且强化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另一方面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检察官作为司法官看待,检察机关拥有批捕、羁押审查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决定权以及对侵犯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行为提供法律救济权,一定程度上代行了域外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根据权力、义务相统一的法理,检察官理应承担更重的客观义务。

(三)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状况应当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

既然客观义务最终要回归到实践层面,体现在检察权的行使中,那么就必须有一套可供检验、评判检察权行使正当与否的标准。无论是对检察官的绩效考评还是违反客观义务后的责任追究以及不利后果的承担,都离不开一套相对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基于此,笔者通过研究试图为中国的检察实践提供一套可检验的标准。唯有如此,客观义务才能从理论的“神坛”走向具体的实践,才能实现一种“看得见的正义”。这些衡量指标主要包括:证据方面的客观义务(协助收集、调取证据,应辩护方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全面开示和出示证据,积极调查非法取证行为并对非法证据材料予以排除);强制性措施审查和使用方面的客观义务(严格把握逮捕条件、防止逮捕措施滥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实现逮捕与羁押的分离,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审查和监督);追诉方面的客观义务(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并全面行使立案监督职能,贯彻初查措施的任意性规则,客观全面地审查并做到与不并重,依法撤回或请求无罪判决,严格限制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量刑方面的客观义务(检察官应当收集、移送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检察官不应违背真实信念提出策略性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不应损害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检察官应正确看待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共存的问题);全面抗诉的义务。

(四)违反客观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这些不利后果的承担既有实体方面的,也有程序方面的。在实体方面,既可以体现在日常绩效考评中的否定性评价,也可以是就个案对责任人的行政、纪律处分,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程序方面,主要体现为纠正违法行为、更换办案人员、排除非法证据、禁止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宣告违法诉讼行为无效、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等等。

二、在矛盾冲突中坚守客观义务

自德国19世纪从法国引入检察官制度时,关于检察官定位问题(一造诉讼当事人还是法律守护人)的争论就一直持续不断。经过那场世纪大论辩,虽然检察官客观义务最终在德国得以确立,并在随后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目前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共同认可的理论,但是由于其自身面临诸多无法克服的难题,客观义务从诞生至今就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在域外,有的认为“客观公正的检察官是痴人妄想”,客观义务是“乌托邦”;有的认为是一种“高贵的谎言”;有的认为让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通常会流于伪善的钓鱼式查证”〔4〕,等等;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陈瑞华教授尖锐指出,必须正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化”的基本现实,不要对检察官客观义务和中立立场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期待。〔5〕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实践的困难及其有限性就否定客观义务理论和制度本身所蕴涵的价值,从而放弃对客观公正立场的追求,客观义务的国际化发展已经证明了该项制度所具有的顽强生命力。

在我国,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其中,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任务和原则,而客观义务的基本精神即在于保障人权,尤其是维护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因此,强调客观义务有利于增强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二是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客观义务以其对“有利及不利情形”的双面注意以及对实体真实的追求,发挥着预防错案的功能。三是促进控辩实质上平衡,维护程序公正。客观义务是在检察官承担追诉犯罪的职能之外,又增加了一项负担——对被追诉人的保护和关照,以此抑制其过于狂热的追诉偏好和冲动,使检察官的追诉活动有所节制,并在程序正义之路上理性展开,从而避免伤及无辜。鉴于我国目前辩护制度尚不发达、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状况短期内尚难以大幅度改善的现实条件,走强化客观义务之路,让检察官对被追诉人进行必要的关照和帮扶,对矫正控辩失衡也许更具有实质意义。这一切都决定了作为“法律守护人”的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对辩护权实现的重要性。如果检察官能够保证律师的会见权、主动或者根据律师申请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全面移送并出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认真倾听辩护律师的意见,那么被追诉人的诉讼防御能力将会大大提升。四是可以证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实质上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承担检控犯罪的职能,与其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近年来,屡遭学界诟病和质疑,这涉及检察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关乎检察制度的兴衰乃至存亡。客观义务中所包含的超越当事人立场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超然性、公正性的角色期待提供了正当化根据。总之,在中国当下全面加强检察法律监督的语境下,越是强调检察监督职能,就越应当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二者相辅相成。

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虽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客观义务的实现状况却不尽如人意,检察官在实践中违反客观义务的问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检察权行使的偏私性、工具性、报复性、恣意性以及差别性等方面。这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期待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也背离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作为司法官的角色。

检察官客观义务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之所以存在着如此严重的断裂,主要是由以下因素所决定:一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面临着的心理上的难题和无法逾越的角色冲突。这种角色冲突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将会变得更加剧烈,使得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变得更加艰难。主要表现为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强化对客观义务履行的影响;检察官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承担非法证据排除义务的冲突;检察机关强制侦查权的扩充与人权保障义务之间的冲突;以及强化检察官的检控职能与强化辩护权保障义务的冲突。二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面临诸多体制上的障碍。表现为: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导致少数党政领导和部门对检察权行使进行不当干预;“上命下从”的检察领导体制对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影响;此外“司法一体化”的诉讼体制不仅严重削弱了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而且使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的行为无法受到有效的司法审查和制约。三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面临着机制上的障碍。首先,“警检分离”的工作机制使得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基础不可避免地遭到动摇;其次,检察机关内部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使得检察官的个人利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挂起钩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检察官在办案中难免会偏离客观立场。最后,行政化的工作机制使作为个体的检察官丧失独立的意志和品格,沦为权力棋盘上的一粒“棋子”,随时处于执棋人的调遣和摆布之中。四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使检察官承受较大的办案压力。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将面临更大的侦查和出庭公诉的压力,尤其是要在法庭上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对于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检察官也都必须出庭支持公诉,这些无疑都增加了检察官的工作量。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势必需要更多的司法投入,为了提高检控效率,检察官可能会疏于客观义务的履行。五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面临程序上的困境。除了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缺乏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外,还存在着客观义务的法律程序保障不足、权利救济机制弱化、程序性制裁虚无等问题。上述这些问题是我国客观义务研究中必须予以正视的问题,也是检察制度乃至司法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在中国面临如此众多的难题,尽管其实现状况差强人意,但是客观义务本身所蕴涵的公正、中立、权利关怀、限制权力的思想契合了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代表了一种先进的检察理念和检察制度。在检察权扩张且缺乏司法审查和制约的体制下,在“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命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借助客观义务这一自律装置,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检察权的滥用,防止权力恣意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因此,在我国当下,客观义务值得我们倍加珍视和呵护。对于刑事司法制度来说,检察官客观义务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不仅关涉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当性,也是培育公众认同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机制。

三、认识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限度

在我们看到检察官客观义务对我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客观义务自身的局限性。

(一) 强调客观义务不利于我国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方向的发展

毕竟,客观义务是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产物,是把检察官塑造成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利保护者”角色,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关系犹如家长制下的父子关系,“儿子”的前途命运都紧紧掌握在“父亲”的手中。这样一种关系,无形中抬高了检察官和检察机关的地位,也增强了检察官的优越感,使检察官具有一种居高临下的“主人”感觉,这显然有悖于当事人主义所要求的平等精神。在日本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讨论中,松尾浩也教授认为,强化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或者客观义务,其结果势必会“助长检察官的权威、冲淡当事人主义的性质”〔6〕。我国一些学者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例如,龙宗智教授认为,强调客观义务总是伴随着强调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强调检察官作为法制守护人包括被告保护者的身份,这不免会影响控辩平衡。〔7〕彭勃博士亦认为,承认检察官客观义务是将检察官的权限提升到与法官类似的高度,必然造成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影响力的增强,使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权难以受到有效的司法抑制,背离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原则。〔8〕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向当事人主义方向努力,那么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则是伴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加强,刑事诉讼不仅没有继续“当事人化”,而且一定程度上还出现了退步。一个典型例证是公诉案件的移送方式又重新回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全案卷宗移送”主义的老路上,学者们所普遍期待的“状一本主义”并未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的实践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上,立法者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成熟的思路,而是呈现出左右摇摆的态势。客观义务的研究必须放置在具体的诉讼模式之中来进行才更具意义。

(二) 强调客观义务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审判权威

因为强调客观义务意味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加强,也意味着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得以强化,检察官在审前程序甚至整个诉讼程序中成为了主导,其结果是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抑制,其程序中心的主体地位受到挤压。这不利于树立审判权威,也使得“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难以有生长的空间,而司法审查和令状主义都是建立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基础之上。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缺少一个中立、权威的裁判机构,不仅无法对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且违反客观义务的行为也难以受到有效审查和制裁。“在司法权威问题上,缺乏最终权威,遇到问题和纠纷更多地依靠制度外不规范的协商和沟通解决。”〔9〕于是,在客观义务问题上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建设尤其是检察制度建设需要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另一方面,对客观义务的过度强调又可能会阻碍刑事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如何在权衡上述利弊的基础上做出选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客观义务论者必须回答的问题。它涉及到诸如检察监督、控辩平衡、审判监督与审判权威的关系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以及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合理配置问题。

四、中国刑事司法公正更具根本性的路径选择

为防止检察官过分当事人化、监督和制约检察权的正当行使,必须坚持客观义务,但是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实践层面的有限性,检察官客观义务并非治愈中国刑事司法顽疾的“灵丹妙药”,也不是通往刑事司法正义之路的唯一选择。更具根本性和实质意义的路径是通过优化诉讼结构、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改革诉讼结构、优化职权配置

当务之急是要改变目前“分段包干,各管一段”的诉讼体制,大力推进“审判中心主义”建设,建立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公诉权的监督制约。检法关系中应凸显法院的中心地位,首先是由诉讼的基本特点、规律所决定的。诉讼是由控辩审三方构成的三角结构,审判方超越控辩双方踞于结构顶端,从整体和程序上对诉讼过程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不仅在实体上最终决定和辩护的命运,而且在程序上对侦控方和辩护方的诉讼活动进行评判,从而规范双方的诉讼行为;其次,是由不同的权力属性所决定。不论是公诉权还是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行使的都是请求权或提出意见权,这种请求权相对于法院的裁决权(确认权、决定权)而言,只能处于从属地位。〔10〕关于法院的地位,正如德沃金在其名著《法律帝国》中所表述的那样:“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11〕只有法院足够强大、权威,才可以保障侦控方遵守程序规则,维护程序的公平正义。从此意义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权利侵害采用“检察救济”的模式,应当说是一种权宜之计,所能提供的权利保护十分有限,而真正有效的救济机制则在由独立的、中立的法院提供“司法救济”。另外,为了建立合理的诉讼结构、提升审判权威,还应当对检察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实现监督方式、监督重心的转变。在监督方式上,应当通过“诉权”的充分行使来强化其监督职能,检察监督应当更多以“诉”的形式体现出来,从而实现法律监督权与诉权的有机统一;在监督重心上,应当弱化审判监督,尤其是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以及检察长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所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尤其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切实履行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职责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二)充分发挥辩护权的监督和保障职能

在对客观义务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识到客观义务的实践限度,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并不能代替辩护功能的发挥。例如,我国台湾学者林钰雄教授指出:“单单客观性义务本身,并不足以保障被告的主体地位及防御权利。首先,应然并不等于实然!客观性义务是一种应然面向的义务,但不表示个案中之实然状态。更何况正是因为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彻查事实,千头万绪,所以纵使本于良知,也可能忽略或误判某些有利于被告的线索或证据。就此而论,辩护人的功能在于,专就被告有利方面督促国家机关实践其应然的客观性义务,并且动摇其不利于被告事项之判断,以便保证无罪推定原则能在具体个案中实现。”〔12〕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德肖微茨也认为:“不是所有的检察官都是公正的,所以,我们永远需要热情的辩护律师来监督检察官。”〔13〕客观义务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自律性约束机制,而自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对客观义务论的效用不能过分高估,而应当注意通过合理的诉讼构造与制约机制来提供更为有效的公正性保障。〔14〕目前,完善辩护制度、强化辩护职能,重点是认真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听取意见权以及获得救济权的实现,建立律师依法执业的有效保障机制,防止和减少对律师的职业报复行为。

(三)注意协调网络舆论与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关系

在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方面,尚需注意社会舆论对客观义务的影响。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的普及,尤其是微博的巨大影响力,检察机关在实现检务公开的同时,要做好网络舆情的引导和应对工作。检察业务的司法性决定了检察官应保持适度的超然性和独立性,检察官应当具有法治的思维和理性的判断,防止网络对司法的“绑架”,对于一些有广泛影响、社会敏感度较高的案件,应特别警惕。在我国检察独立、司法独立原本非常脆弱的情况下,如果不注意处理好网络舆论与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关系,那么检察官履行职务将面临“雪上加霜”的艰难困境,不仅客观义务难以实现,而且司法公正的追求也将遥不可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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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朝亮.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之定位〔J〕.东海大学法学研究,2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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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J〕.法学研究,2009,(4).

〔8〕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5-26.

〔9〕〔10〕许永俊.多维视角下的检察权〔M〕.法律出版社,2007.126.

〔11〕〔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1.

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两官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多项措施之一。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司法公正这个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把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作为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监督的重点,先后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司法(执法)行为、清理纠正超期羁押等工作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继去年对“两官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后,今年6月份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情况跟踪检查组又先后对北京、辽宁、安徽、广西、重庆、内蒙古、河北、山东、宁夏、江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改进法律实施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专题调研,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编办、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具体措施。通过连续几年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点监督,特别是连续两年对“两官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促进了法院、检察院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人员短缺、职业保障不落实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两官法”的实施取得实效。现在,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情况跟踪检查组,就此次检查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一年来的新进展

根据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改进法律实施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07年的跟踪检点从3个方面检查了落实情况:一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公正司法的情况,二是解决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的情况,三是制定“两官法”配套规定的情况。跟踪检查结果表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司法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是“两官法”的立法宗旨。在两次“两官法”执法检查和跟踪检查期间,正值法院和检察院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各级法院、检察院努力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使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在过去的一年中,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5.19%,当事人服判息诉占89.72%,较上一年提高2.77个百分点,执行结案同比上升5.54%。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率和有罪判决率分别达到89.5%和99.4%,分别较上一年提高0.87个和0.3个百分点。全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人数从2003年的24921人逐年减少到2004年的4947人、2005年的271人、2006年的210人。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这些新进展,在执法检查组检查和调研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得到反映。

(二)司法廉洁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

忠于职守,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是“两官法”要求法官、检察官履行的义务。一年来,法院、检察院出台和完善并严格执行多项监督制约措施,对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制度,增强审判、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各级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把审判公开制度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信息等各个环节。各级检察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采取新闻会、检察长接待日、检察开放日、人民监督员等措施公开检务工作,丰富了检务公开形式,拓宽了检务公开渠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制度,实现司法权力运行动态公开与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工作环节的监督。各级法院、检察院努力巩固近年开展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专项整顿等项工作成果,着力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法院内部全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审判监督分立,有关审判工作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形成。检察院全面实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报上一级院备案审查和撤案、不报上一级院批准的制度,检务督察制度、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巡视制度有序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在2700多个检察院实行并取得良好效果。此次接受检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级法院、检察院,都按照上级要求并根据本院实际,出台和完善了有关案件流程和期限管理、案件质量考评标准和办法等规章制度,使对司法权的监督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和检察工作各环节当中。

--严格执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维护清正廉明的司法形象。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并制定了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将于今年底前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已经实施,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即将出台。各级法院、检察院认真执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2006年,共有292名法官、178名检察官因违法、违规办案受到追究。

(三)司法人员短缺问题逐步缓解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处理难度不断增大,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编办、人事部、司法部等部门的支持下,把贯彻“两官法”和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措施,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适当增编,充实基层。从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题报告,就加强法院、检察院基层建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后,中央编办先后多次为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增补和下达了政法专项编制。此外,有关增加适当的机动编制用于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引进急需的高素质人才的问题也在研究落实当中。在编制的使用上,上级法院、检察院实行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将有限的编制重点充实基层。广西自治区法院、检察院自2004年以来都将70-80%的编制用于基层,安徽省法院近年用于基层的编制数占全省法院编制的77%,辽宁省检察院将2006年中央编办下达的专项编制基本都用于市、县两级。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审判和检察工作特点,法院和检察院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北京等地法院、重庆等地检察院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特点,在部分基层院试行人员分类管理,并建立起相应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使人员管理逐步走上分类定编、分类管理的轨道。辽宁、广西等地法院和检察院审判、检察业务岗位与辅助岗位员额比例大都在7:3左右,一些有办案能力的法官、检察官从综合部门进入审判、检察业务部门,充实了一线办案力量。法院系统还在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分担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辅助事务,今年将扩大试点范围。

--帮扶支援,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法律人才数量不足。2006年,各地认真落实中组部会同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全面开展选调应届法律专业毕业生赴西部地区服务、东西部对口支援、对西部两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团中央等部门,共向西部10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遣志愿者200名,并向其中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讲师团,为中、基层法院巡回授课,以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检察机关共选调法律专业毕业生433人,派遣志愿者323人到西部工作,东西部互派检察干部挂职58人,为、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培训业务骨干500多名。司法部也通过对志愿者参加司法考试采取特殊政策等措施对西部基层志愿者服务行动给予了支持。

(四)司法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

提高司法工作经费保障水平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国务院的支持下,法院、检察院工作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各级财政对法院、检察院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大。中央财政用于地方,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检察院的补助专款增长较快,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地方法院的补助专款达到84250万元,用于地方检察院的补助专款达到92430万元,与上年相比,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地方财政拨款增长幅度也不小。

--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相继出台。为了保证法院、检察院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省级法院、检察院根据本地区两院工作实际需要、当地财政保障能力以及结合自然、气候、交通条件、物价指数和工作量测算差异数据,普遍制定了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费在内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截至目前,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其他未出台经费保障标准的省份也将在年内完成这项工作;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制定了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的出台,使基层两院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制度化,从制度上为真正实现收支脱钩、经费全额保障创造了条件。

(五)制定“两官法”配套规定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制定配套规定是落实“两官法”激励机制的必要条件。在已经制定法官、检察官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的基础上,今年又在落实与法官、检察官十二等级相对应的审判津贴和检察津贴上取得重要进展。经国务院批准,在职法官、检察官按评定的等级执行相应标准的审判津贴和检察津贴,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还出台了完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津贴制度实施方案,一定程度地提高了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建立了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慰问金和特别补助金制度。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还明确表示,作为公务员的一部分,法官、检察官执行国家统一的公务员退休制度,不得要求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法官、检察官提前退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一年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努力贯彻“两官法”、落实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建议,改进法律实施工作,但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多的情况面前,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仍有一些需要不断改进、提高的地方,主要是:有的法官、检察官司法水平不高,司法作风不过硬,判断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解纠纷的能力有欠缺,办案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损害司法工作权威和司法队伍形象;有些监督制约制度没有落到实处,查处违法违纪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两院编制标准多年不变,带来不同地区办案力量的不均衡,有些地区编制不足,有些地区有编制却因种种原因或者被留做他用、或者被冻结不用;基层法院、检察院普遍存在法官、检察官后继乏人现象,西部和边远贫困地区尤为突出,等民族地区已经出现法官、检察官断档问题。另外,在今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后,基层法院出现受理案件数量增加而经费保障水平下降的情况,暴露出一些地方“收支两条线”尚未真正落实,两院经费保障实际上是与上缴国库的诉讼费、罚没款挂钩、“以收定支”。上述问题的存在,妨碍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妨碍司法公正,应当引起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二、改进“两官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此次跟踪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当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在上一次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改进工作的意见:

(一)增强责任意识,推动“两官法”顺利实施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两官法”执法检查时,吴邦国委员长要求要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业务、职业道德素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督促有关方面帮助基层法院、检察院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这也是今年跟踪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两官法”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些是老问题,有些是新问题;有些要由法院、检察院自身努力加以解决,有些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不管是老问题还是新问题,不管是哪个部门的责任,都要从做好党的事业,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认真加以解决。要把改进“两官法”实施工作与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结合起来,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做好法院、检察院工作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性,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促使法院、检察院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二)狠抓措施落实,保证“两官法”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

--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实践活动,树立和宣传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增强法官、检察官的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要加强司法业务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判断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讲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再审立案以及民商事案件执行当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调解优势,减轻诉讼负担,提高司法效率。要在严格职业准入、依照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选拔任用法官、检察官的同时,有计划地合理安排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上重点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造就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树立公正、文明、清廉的司法形象。要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容易发生徇私枉法、、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重点岗位和工作环节的监督制约,坚决杜绝法官、检察官队伍中发生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损害司法工作权威和司法队伍形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已经建立的规章制度要真正落实,尚需完善的要抓紧制定或修订。与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相适应,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形成司法体制内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良性互动。

二是采取多种措施,充实基层和一线办案力量。要抓紧研究确定编制内审判、检察业务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员额比例,做到分类定编、分类管理,切实保证法院、检察院一线办案力量。要研究改进和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促使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更多地进入基层法院、检察院。要进一步推行上级法院、检察院用人主要从下级法院、检察院遴选的制度,真正形成加强基层、充实基层、服务基层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要按照《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加强对选调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建立和落实对口支援机制,促进东西部人民司法事业的共同发展。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强行要求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或者退休。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法院内部暂未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但具有一定司法工作经验的人员的积极性,组织他们专职负责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调解等工作,分担庭审压力。

三是完善并落实经费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政策,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保障法院、检察院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坚决纠正“以收定支”、“以收抵支”,法院、检察院自己找经费、搞创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等损害司法公正的做法。要抓紧制定并切实落实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细化科目,确保办案所需经费。没有制定出标准的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制定出来,暂时达不到标准的要安排出达到标准的时间表,已经达到标准的要随着法院、检察院工作量的增加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而适时调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要及时解决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给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带来的新问题,研究解决目前因降低诉讼收费而形成的经费缺口的相关措施,完善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