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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办法

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的对象和内容

凡属县委管理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经组织考核、民主测评,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到降职、免职和纪律处分程度的,均应实行诫勉,使其限期改正。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松懈,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犯自由主义者;

(二)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在群众中散布有损党的形象的消极言论,影响减弱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者;

(三)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漂浮,弄虚作假,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政绩平庸或组织领导和统筹能力较差,工作失误较多,完不成工作任务者;

(四)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思想意识较差,道德品质存在问题,职工群众意见反映较大者;

(五)不能按党性原则和领导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班子中有意闹不团结,挑拨是非,搞内讧直接影响团结者;

(六)组织观念不强,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超过半个月不到位者;

(七)群众观念淡薄,不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办,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致使矛盾激化者;

(八)群众威信低,民主测评称职票达不到60%或不称职票在30%以上的,或在年度考核中存在突出问题,但未达到不称职条件者;

(九)思想政治素质和法纪观念不强,有参与、迷信活动等不良行为者;

(十)因其它问题组织认为需要实行诫勉者。

二、诫勉期限

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诫勉期间不影响被诫勉者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正常参加年度考核。

三、诫勉程序及方法

(一)对需要实施诫勉者,经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提出实施诫勉意见,报请县委同意,向本人发诫勉通知书对其实施诫勉。

(二)诫勉谈话由县委组织部部长或县纪委书记组织进行,其主要内容是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必要时由县委主要领导进行集体谈话。

(三)诫勉谈话后,由县委组织部向被诫勉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通报谈话情况,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其思想政治教育。被诫勉者本人要深刻反思剖析自己,针对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帮助教育。

(四)被诫勉者在届中或换届考察中应作为重点进行考察,在诫勉期间不能调整工作单位,不得提拔使用,也不得参与评选先进。

(五)诫勉期间,被诫勉者要按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个人整改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诫勉期满,被诫勉者本人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写出书面整改思想汇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支部党员会或职工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做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同本人思想汇报一并报县委组织部。

(六)县委组织部依据跟踪考察的情况,提出解除诫勉或调整岗位、免职等使用意见,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诫勉期间如发现被诫勉者有违纪违法行为,由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