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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职报告

领导干部任职报告

领导干部任职报告范文第1篇

一、狠抓管理,促进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

制度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两年来,为抓好财务管理,我注重在执行财经法规和标准制度上下功夫,落实了财务管理措施,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经费计划管理制度

单位的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经费收支计划。对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了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2、严格落实经费核算制度

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要求组织经费核算。要求取得的原始发票必须要素齐全,由经手人、验收人、法院领导签章后方可报销。对要素及手续不全的发票,不得作报销凭证。

3、严格落实现金管理制度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坚决不允许私借、挪用公款和以“白条”抵现金。工资、补贴做到随到随发,确保安全。

4、严格落实实物验收和逐日消耗登记制度对采购的各种物质,由专人认真验收登记,做到钱物相符,堵塞漏洞。

5、严格落实财务交接制度

当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时,能认真组织办理交接手续,对所管理的文件资料、帐簿、凭证、贵重物品、库存现金等都认真清理,并编制交接清单进行交接。

二、狠抓监督,完善单位内控机制

在对待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上,不仅仅停留在“要求了”、“检查了”、“督导了”,而是经常抓、抓经常,深入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从而增强检查的威慑力和监督的约束力。

同时,我们还加强党组对财务工作的领导。经费安排等重要的财务事项,由党组集体决策,严禁领导者个人说了算。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理财专题分析会,查找问题,布置下步工作。在平常的经费审核中,坚持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四个不批”,即:开支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发票不符合要求的不批,超出规定的不批,手续不全的不批。从而较好地避免了假公济私和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各项经费收支明确,使用效益明显

两年来,共有大项经费开支*项,其中有:*********,******

预算外收入*****元,支出*****元,分别用于******,*****

干警物质文化生活共投入**万余元。

四、本人经济状况小结

作为一个领导干部我坚持“以廉为本”的原则,不拿不占单位及所属人员一分一毫。特别在办案、基建、干部提升等重大关键问题上,坚持不喝请酒、不收送礼。

我月收入****元,家属月收入***余元,现有存款*****余元。

以上是我的经济责任述职报告,请领导和同志们监督审查。

领导干部任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既是改进机关作风的需要,也是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的需要。通过参加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认真学习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觉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尤其是反复学习了中纪委以精神以及(上级县)县委、县政府《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和《关于对县(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教育,树立起了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廉政建设变成自觉行动,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二、认真大胆负责,切实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开展经常性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利用检查指导工作、召开会议之机,见缝插针,教育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做到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变的长城。对一些苗头性的腐败问题,做到随时发现,随时解决,随时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帮助指导分管部门把廉政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针对分管范围内不同部门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帮助他们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部门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廉政建设“小立法”,使广大领导干部有令可行,有禁可止,规范约束了干部的行为,杜绝了“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减轻了农民负担,从源头上制止和预防了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教育引导分管部门积极实践“三个代表”,深入开展为民服务联动工程,帮助指导农业局、畜牧局、烟草公司等单位开通了服务热线,增强了领导干部勤政为民的宗旨观念,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三是深入实际,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通过走访、座谈、听汇报等形式,调查摸底,掌握廉政建设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决不姑息。今年以来,先后听取了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机局等部门的廉政建设汇报,召开了各种形式的座谈会20多次。针对今年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时深入部门企业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杜绝有关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四是及时搞好汇报。对于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一把手汇报,并提出了一些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领导干部任职报告范文第3篇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实施意见》(浙纪〔2003〕46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实施办法》(市纪发〔*〕7号)以及《市交通局领导干部管理办法》(杭交党办〔*〕13号)等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现就做好20*年局管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及述职述廉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省市委有关条例、规定、意见等文件为依据,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道正派的要求,认真做好述职述廉工作。通过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领导干部德才表现情况,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总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认真解决有关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二、主要内容

述职述廉的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施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的意见》(浙组[2000]58号)为基本依据,同时要把开展“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活动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述职要重点围绕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主要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所取得绩效、以及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和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解决等。

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见有关规定,考核工作由局纪检组牵头同时进行。

三、方法步骤

由局党委派出考评组,吴德宝、韩勇同志任组长,局组织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直属单位党委(支部)配合实施。参加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的对象为局管领导干部。其中任职不满半年的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只作个人总结,不作大会报告和测评。

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工作主要采取大会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民主评议、民主推荐、考察谈话等方法步骤进行。因四局机构升格,领导班子及中层正职调整不久,经局党委研究确定,四局局管领导干部考核将简便进行,只作书面总结报告。

公开报告:由领导干部本人写出书面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主要是回顾一年以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以及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其中各单位主要领导(不含四局主要领导)在民主评议大会上进行公开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书面形式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还需结合领导干部述廉十三项重点内容(详见杭交党委〔2006〕35号):

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主要是对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书面测评。

民主推荐:主要是推荐近期可提拔任用干部和局管后备干部人选(包括正处和副处)。

考察谈话:考核中,考核组将分别找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四、工作要求

领导干部任职报告范文第4篇

制度实行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项监督制度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项监督制度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项监督制度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领导干部任职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结果公告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166-02

2014年3月5日,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大审计和审计结果公告力度”,意味着我国当前审计结果公示力度还不够。在当前形势下推行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刻不容缓,对发挥审计“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免疫系统功能起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规定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因此,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形式和方式都值得探讨。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性

高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的同时,也应该接受高校教职工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的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对于审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审计结果公告能够建立审计部门的威信。在高校中,审计部门作为一个辅部门,普遍存在高校领导和教职工对审计工作与审计报告重视度较低,审计工作的配合度不高。实施审计结果公开制度,能够让高校教职工全面认识、了解审计工作,而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能较大程度上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提高审计部门的威信。

2.审计结果公告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督。现在高校教职工的民主法治观念在不断增强,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也更加关注。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告,可以使高校各个部门、各级教职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3.审计结果公告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反腐倡廉的建设离不开群众的监督,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高校教职工提供了监督的窗口与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之于众,可以有效防止权力被滥用,促进高校的职能部门和学院高效地运作、部门和学院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应遵循客观公正、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审计内容与特点,将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信息和审计情况进行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审计项目基本信息。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姓名、任职职务、任职时间、审计小组成员、审计时间等信息。

2.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简要描述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履职情况,既要写明工作业绩也要列出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3.审计发现的问题与建议。主要说明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的情况,并针对上述情况提出相应整改建议。

4.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及部门的反馈意见。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公告,如果审计期间已经整改的问题也可一并进行描述。

考虑到审计结果公开的对象多为非专业出身,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也要具有一定的易懂性。以表1的形式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示的方式

结合高校组织管理的特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示的对象主要是校级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职工,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结果公示。

1.校园内部网站。校园网站的校务公开是高校信息的重要平台,教职工对校务公开的关注度比较高。在执行完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审批的相关程序后,可以在校务公开上及时公布审计结果,高校教职工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同时,审计部门也可以在校务公开上定期公开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部门对审计过程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相关会议。高校审计部门可以定期召开全校型审计工作会议,在会议上向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职工介绍审计工作,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以及重要性等知识,并在会上通报学校内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建议。通过会议的形式,让高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工更加深入了解和支持审计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推进。

3.书面文件。高校审计部门通过发送各类文件和审计信息,介绍高校审计工作的最新动态和审计工作成果,并对近期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审计部门通过书面文件的下发与传阅,不断扩大高校审计部门影响力,从而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发挥审计工作监督、服务功能。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挥“免疫系统”功能起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提高了审计工作的风险。高校审计部门在完成审计工作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审计风险的控制,保证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客观、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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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审计处 江苏南京 21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