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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办法

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办法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后,凡区委管理的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填写好《审批表》(一式四份),经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二、现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在职区委管理领导干部,确需继续兼任的,须按上述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手续于年6月30日前报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三、未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在职区委管理领导干部,须在年6月30日前辞去所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业务主管部门要在相应的时间内,将本主管的社会团体领导人员变更情况,报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社会团体领导人员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