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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试行人员末位淘汰制意见

单位试行人员末位淘汰制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竞争意识,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为全区软环境的优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各街道、乡镇和区直单位试行工作人员末位淘汰制度,并制订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街道、乡镇和区直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评定办法

l、末位人选的产生办法。各单位要成立末位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末位人选评定工作。评定工作一般安排在年终,结合公务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职位聘任,对照末位评定条件,采取单位民主评议、科室联评等方式产生末位人选,连同必须列为末位人选,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上报区末位淘汰工作联席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必须评出末位人选:

(1)当年度被区委、区政府及市级以上机构通报批评的;

(2)年度进行的民主评议排序在末二位的区直单位;

(3)街道、乡镇年度目标考核总分为末位的;

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必须列为末位人选:

(1)年度内因本人主观原因受党、政纪处分的;

(2)年度内受行政拘留或触犯刑律负刑事责任的;

(3)全年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或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0次,或无故迟到、早退被上级查处3次以上的;

(4)因单位调整或正常工作调动,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7天内不到新岗位履行职责的;

(5)在公务活动中存在“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情形之一被投诉查实的;

(6)不安心本职工作,从事第二职业活动,经组织谈话不改正的;

(7)在年度职位聘任工作中落聘的。

(8)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二次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2、调查核实。区末位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末位人选进行调查核实。

3、确定对象。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区末位淘汰工作联席会议确定末位培训对象。

三、组织实施

l、各街道、乡镇和区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出富有成效、简单易行、易于操作的考核细则。

2、各单位要通过简报、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工作人员末位淘汰制的考核细则,向社会推行承诺制度。

3、各单位要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举报箱,各单位及主要服务窗口要设置意见簿。

4、各单位要根据考核细则,评出末位人选,并将考核评定情况及末位人选名单(包括触及八种情形必须上报的末位人选)以书面的形式,于次年1月底前报区末位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5、区末位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反馈。

6、区末位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人员对上报的末位人选进行审核,由联席会议确定末位培训对象。

四、对末位人员的处理

1、各街道、乡镇和区直部门上报的末位人选,年度考核可暂不定档。经区末位淘汰工作联席会议评定为末位培训对象的,当年度考核等次一般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经区末位淘汰制领导小组评定后,未被评为区末位培训对象的人员当年度考核等次一般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2、对末位培训对象,实行先培训后试岗。培训工作由区委党校(行政学校)负责组织。培训结束后,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局统一调配试岗,试岗期原则上为6个月至1年;试岗期间所在试岗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对其进行一对一帮扶;末位培训费用个人和原单位各负50%。培训、试岗期限内,每月只领基本工资。

3、末位人员在培训期间,必须要严格按规定参加学习,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转入试岗;培训不合格的,由原单位即时辞退或解聘。试岗期满后,经所在试岗单位及区末位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考核合格的,在试岗单位正式安排工作岗位;不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4、凡连续两年被列入区末位培训对象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五、组织领导

1、各单位要统一思想,端正态度,要加强对末位淘汰工作的认识,要进一步明确试行工作人员末位淘汰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讲求实效,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评末工作的领导。

2、各单位要经常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学习教育,对自身存在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末位淘汰制工作顺利开展。

3、各单位对考核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要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打击报复等不法行为,一旦查实,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4、为了保证在街道、乡镇和区直部门工作人员试行末位淘汰制工作的顺利实施,区委决定,建立区末位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负责末位淘汰的具体工作。

5、评末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

六、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实施。由区末位淘汰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