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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责任制暂行细则

干部考察责任制暂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干部考察工作,增强考察工作部门和考察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减少和避免考察工作的失察、失误现象,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考核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考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对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和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价。

第三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

(四)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五)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区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拟提任为区委管理的干部的考察及各街道、乡镇和区直单位中层干部的考察。

第五条干部考察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

(一)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考察组组长一般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考察人员应具备《考核工作规定》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平时调整时的考察,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

(二)制定考察方案。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制定考察工作的总体方案。根据考察工作需要,对考察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专业知识和考察方法、程序、任务及纪律要求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三)加强考察指导。保证考察工作所必需的时间,为考察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听取考察组的汇报,对考察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作出任免决定。考察工作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任免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党组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后,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任免决定,或报上级党委审批。

(五)建立考察档案。将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考察材料等整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考察组的责任:

(一)拟定考察计划。根据考察任务,拟定考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考察程序。严格遵循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撰写考察材料、综合分析等基本程序。个别谈话和汇总《民主测评表》时,考察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做好谈话记录和统计工作。

(三)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考察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请示汇报。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作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严格审核考察材料,实事求是地汇报考察情况。

(五)严格执行考察工作纪律。加强对考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及时批评和纠正考察人员的违纪行为。

第八条考察人员的责任:

(一)认真履行考察职责,遵守考察工作纪律,按照考察工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察。

(二)认真听取谈话人对考察对象的反映和评价,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对谈话内容作详实记录。及时汇报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并认真调查核实。

(三)全面客观地分析考察情况,准确评价考察对象,认真撰写考察材料,并在考察材料和《民主测评汇总表》上署名,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四)考察工作结束后,如实反映和汇报考察对象的全面情况,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九条考察对象的责任:认真配合考察人员做好考察工作,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对考察人员询问了解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和说明。

第十条谈话对象的责任:按照单位党组织和考察组的安排,积极配合和支持考察人员开展考察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负责地回答考察人员对有关问题的询问,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不隐瞒或歪曲事实。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财政、信访等相关部门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考察人员开展考察工作,真实准确地向考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提供的情况和材料负责。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视情追究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考察工作组织不当,或对考察组成员素质把关不严,影响考察质量的。

(二)未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或搞临时动议“突击考察”的。

(三)给考察组内定条条框框,干扰考察组正常工作,或授意考察组违背事实,隐瞒真相,改变考察结论,导致考察失误的。

(四)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或对考察组反映的情况不认真分析,对考察组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不重视,影响准确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十三条考察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追究考察组长的责任:

(一)不按照考察工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考察工作不深入,了解情况不全面,或对考察人员提供的考察情况不认真分析,对群众反映的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任用的有关问题不重视、不调查核实,形成的考察材料不完备,导致考察失真失实的。

(二)汇报考察工作时,提供的考察情况失实,或隐瞒有关重要情况的。

(三)放松对考察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致使考察人员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十四条考察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追究责任:

(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不细致,对考察对象的情况了解不全面,评价不准确,对群众反映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使用的有关问题不调查核实、不汇报,导致考察失真失实的。

(二)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考察失真失实的。

(三)泄露有关考察情况,或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和礼品礼金、礼卡等馈赠、贿赂的。

(四)不主动向组织上说明自己与考察对象有回避关系,影响考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十五条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追究责任:

(一)向考察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考察人员需要了解的重大问题,或授意他人提供虚假情况,或对反映情况者打击报复的。

(二)对参加谈话、民主推荐或测评的人员拉拢暗示,或封官许愿,或进行威胁恐吓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

(三)宴请考察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礼卡等贿赂考察人员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十六条谈话对象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追究责任:

不实事求是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或隐瞒考察对象重大问题,或借考察之机对考察对象进行诬陷、诽谤的。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情况,向考察组提供虚假数据,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第十八条对上述需要追究责任的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调离组织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办事,切实做好干部考察工作,对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及时了解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及干部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选拔任用条例》、《考核工作规定》以及本暂行办法的检举、申诉,并按照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和纠正。处理结果须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