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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交流方案

干部交流方案

干部交流方案范文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巡察整改反馈意见和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局机关干部多岗位锻炼,提高干部素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经研究,决定在局机关及基层单位开展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为确保轮岗交流工作顺利进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轮岗交流的基本原则

1、促进干部成长的原则。着眼于干部能力建设,对工作经历单一,履职经验不足的干部,进行多岗位锻炼和磨砺,着力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管理水平和工作经验。

2、增进队伍活力的原则。既本着干部个人能力素质和职位要求匹配的原则,做到人岗相适,又体现对干部的有效监督和爱护,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干部积极性,激发干部队伍整体活力,努力形成良性的干部流动机制。

3、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交流条件的职位和人选,原则上要进行交流。对于工作特殊需要暂不宜交流的职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交流,不搞“一刀切”。

4、依法依规的原则。以《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等干部人事法律法规为指导,在“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

二、轮岗交流的范围、对象、职位和资格条件

(一) 轮岗交流的范围。

局机关的中层干部、基层单位班子成员。

(二)轮岗交流的对象。

1、在现岗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

2、其他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三)轮岗交流的职位。

1、局机关各科长(主任);

2、基层同编制类型、开支渠道单位间进行;

(四)轮岗交流的资格条件。

1、任正、副科职干部,且不在试用期内;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政治觉悟;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轮岗交流的程序

1、调查摸底。对中层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

2、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3、动员部署。组织召开全体干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宣布局轮岗交流工作实施方案。

4、党组决定。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职位。

5、上报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轮岗交流干部的任职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6、集体谈话。轮岗任职决定公布后,由局党组同轮岗交流人员进行任前集体谈话,就工作交接、履职尽责和严格执行制度、纪律等提出要求。

7、到岗履职。集体谈话后,轮岗交流人员,应迅速将以前承担的工作进行清理,并由分管领导主持,搞好工作交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纪律监督

1、为保证这次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为组员的局干部轮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轮岗交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党委,具体负责轮岗交流日常工作。

干部交流方案范文第2篇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十七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大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力度,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促进干部队伍整体能力素质提升,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加速、提升、增效,加快推动实现“跨越赶超、绿色崛起、富民强市”。

2、指导原则:坚持内部轮岗交流为主,同编制、同职级轮岗交流。统筹安排、人岗相适。

二、单位现有中层干部基本情况及符合轮岗交流的范围人员情况

根据市编制委员会确定我局的内设机构及职能,我局设“三科一室”。内设机构及中层干部职数如下:

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监督指导科:科长1人;副科长1人

管理编研科:科长1人;副科长1人

史志科:副科长1人。

根据平人社字【2012】26号文件要求:“在同一科室或岗位担任中层正职或副职5年以上的,应进行轮岗交流,其中重点轮岗交流对象必须进行轮岗交流;实际工作岗位与任职备案职务不一致的,在实际岗位担任负责人5年以上的,应进行轮岗交流,其中重点轮岗交流对象必须进行轮岗交流”和“同一科室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的指导原则。我局拟对以下3名中层干部进行轮岗交流。

,男,39岁,现任办公室主任,2007年3月7日任史志科科长(负责办公室工作),2009年12月10日任办公室主任。拟轮岗交流任史志科科长。

,男,44岁,现任监督指导科科长,2007年3月7日任监督指导科副科长,2009年12月10日任监督指导科科长。拟轮岗交流任管理编研科科长。

,女,37岁,2007年3月7日任管理编研科科长。拟轮岗交流任监督指导科科长。

三、轮岗交流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1、制定轮岗交流方案(3月19日至3月21日)。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局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实施方案,确定拟轮岗交流人选,3月21日前上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科。

2、轮岗交流方案实施(3月22日至3月28日)。

市委组织部对我局实施方案和确定拟轮岗交流人选进行审核同意后,由我局组织实施。

3、办理相关手续(3月29日至3月30日)。

轮岗交流对象确定后,属于内部轮岗交流的,由党支部召开轮岗交流中层干部集体谈话会议,办理相关手续。对跨部门交流的,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召开中层干部轮岗交流集体谈话会议,集中办理调派手续。

4、总结检查(4月2日至4月10日)。

轮岗交流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组织领导

成立局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同志任副组长,现任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同志具体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方案范文第3篇

一、围绕重点,用不断创新的精神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干部管理的新举措不断涌现,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我们紧紧围绕干部工作大局,提高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一是增加了工作人员年度业绩考核档案。及时将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情况、重大活动中的表现、重点工作中的成绩和其他能够反映工作实绩的材料归入考核档案,为考察任用干部提供必要的依据。二是增加了反映干部能力和学识水平的内容,重点收集个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情况、专业领域发表的专著和论文以及参加各种资格考试、注册考试等能反映个人才能的资料。三是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初评、聘任、考核等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提供了依据。

二、搭建平台,用高科技、信息化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我行从2004年起就建立了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库,所辖人员的人事档案基本信息、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职级、学历、学位、语言能力、培训、出国、奖惩、考核、业绩、能力、履历、工人技术等级、家庭成员、住址等全部录入微机。到目前为止,已进行了从1.0版到4.0版的多次升级,实现了人员基本信息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从内部使用到全国联网的计算机统一管理。既能迅速准确地查阅个体信息,又能提供干部队伍整体情况。还可直接生成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花名册、工资审批表等。干部档案的微机管理减少了手工翻阅,保护了档案原件,降低了工作强度,缩短了查阅和统计时间,使查档趋于简单、轻松、快捷、准确,提高了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效率。

三、应用转化干部档案信息成果,为人事管理工作献计献策

(一)为干部选拔、考察工作提供服务

2011年在处级干部竞聘上岗工作的准备阶段,我们利用干部档案信息数据库对中支现有的担任主任科员三年以上的152名工作人员,从年龄、工龄、任职时间、学历、学位、专业职称、5年来的考核情况和奖励情况进行了排队摸底。由于干部档案信息提供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使处级干部竞聘工作底子清、思路清,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处级干部竞聘上岗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既符合中组部、总分行党委的要求,又符合太原中支的实际。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运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档案,对历年来的工作业绩打分和谈话考察相结合,较好地反映了干部的全貌。通过竞聘,选拔了22名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走上了处级领导岗位,使太原中支机关处级干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梯次结构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优化,竞聘工作受到了上级行和本行职工的认可。

(二)为岗位交流提供依据

我们利用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库对全行干部职工分别从年龄、工龄、入行时间、工作经历、学历等方面进行了摸底。通过摸底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岗位交流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岗位交流工作。2011年太原中心机关共交流干部33人,其中交流处级干部18人,交流一般干部15人。

(三)为干部培训提供参考

在推荐参加BFT培训、推荐金融硕士学历教育前,我们利用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库,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筛选摸底,确保了推荐人员质量。在金融英语考试和中国人民银行岗位任职资格考试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历教育接轨金融学专业报名前,我们首先利用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库,对全行人员从外语掌握情况和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进行了摸底,对符合条件的近百人组织召开了通报会,介绍情况,针对性的讲解,确保了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为职称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情况

在历年的职称申报工作前,我们利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和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库对各类系列人员从工作年限、专业年限、职称、任职时间、学历、学识水平、职称外语考试情况等任职条件情况进行摸底,在摸底的基础上开始报名,以便在审核工作中严格掌握条件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

干部交流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人事档案;管理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如何顺应这一新形势的发展,更好地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准确的依据或信息,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干部而创造有利条件,笔者结合几年来档案管理的经验,就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谈几点看法。

1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应与做好干部工作相结合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服务的,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可是目前存在干部档案工作与干部工作相脱节现象,一是组织人事部门认为许多档案材料不能客观地反映干部的全部历史过程,查档档起不了多大作用。二是在考查干部过程中,重才轻德,凭印象看人,不愿意利用干部档案,甚至不相信干部档案的使用价值。这些表现都是与当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干部工作所不相适应的。我们需要从观念上改变弃干部档案不用的做法,努力提高干部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及干部档案的实用性,从而改变干部档案工作落后于干部工作的被动局面,形成一套直接考察与利用干部档案相结合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机制,这样才能促进干部档案有效地发挥其实用价值,真正体现干部档案工作是做好干部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 干部档案工作应与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

打破用人制度,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是人事制度的一大改革,也是新的干部制度的必然产物,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均等竞争的机会。根据新形势下干部用人制度的新特点,干部档案工作必须顺应新形势发展,改变过去仅管干部档案,对工人档案置之不理的现象。我们应对工人档案像管理干部档案一样,参照《干部档案管理条例》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管理。因为一是干部档案与工人档案同属人事档案这一范畴,都是对个人德能勤绩廉的真实记录,具有依据、凭证和参考作用。二是管理好工人档案,对选拔人才,使用人才打下基础和提供方便。三是有利于做好干部档案的基础管理,使档案管理不受人员身份的变化影响,及时做好人事档案的动态管理,以改变档案管理上的重复劳动和混乱局面。

3 干部档案应与人才流动相衔接

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要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必须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随着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人才交流日益频繁,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的流动日趋广泛,这为人才资源开发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制度上的不健全和管理上的漏洞,使有的人才交流与档案管理缺少衔接,以至出现"有档无人"或 "有人无档"现象。要做好衔接工作,笔者认为,一是要建立健全干部调动时档案的审查制度,以避免人档分离现象。二是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与人才交流相配套的档案管理制度或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流动人员的档案,使人才流动和档案做好衔接。

4 干部档案工作应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求

干部档案管理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掌握现代档案管理理论与新技术的运用,开拓创新,开发新手段,使干部档案工作适应现代化管理要求,首先要领导重视,"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定期督促检查,并做到专款专用。第二是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使其理论和业务技术上过得硬,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是加强档案存贮、保护、复制、装订等 "硬件"措施的建设,不断完善档案管理设施和条件,增加物质投人。第四是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即开发研制人事档案管理软件,对人事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和维护,建立数字档案和多媒体档案,使其具有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特色,以适应人事制度改革新形势的需求,进一步推动干部档案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人事档案的管理必须紧跟干部工作的需求,与时俱进,切实转变人事档案信息服务模式,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标准化、现代化进程,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使人事档案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干部交流方案范文第5篇

【原刊期号】200305

【原刊页号】7~9

【分 类 号】g7

【分 类 名】档案学

【复印期号】200401

【 标 题】应当改革人事档案的“终身”制

【 作 者】陈兆@①

【作者简介】陈兆@①

【摘 要 题】专门专业档案

【关 键 词】人事档案/改革

【 正 文】

我国几十年来形成的人事档案(包括干部档案、学生档案、职工档案等,下同)随人走的制度,即一人一生(不论上学还是工作,不论在什么地方做什么工作)必须有一份人事档案,是终身的。这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优点很多,特别是它集中反映了一个人一生的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利于各个组织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但是,它是为了适应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干部队伍中实行军事共产主义(革命战争时期)、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干部人事体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形成的。随着改革开放,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废除,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多种经济成分的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事档案管理的这种“终身”制已越来越不适应这种新情况、新形势了。有关这方面的问题,近年来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常有报道。它一方面妨害了合理的人才流动;另一方面许多人事档案滞留在人事部门没人要,不能发挥作用。1996年出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就是力图解决人事档案管理“终身”制在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问题。现在看来,这些问题仍未很好得到解决。近年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中的“东方时空”节目还专门谈到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其中提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存的大量人事档案滞留在那里没人要。据说,全国“至少有60万人的‘弃档族’(《兰台世界》2003年第6期徐亚芳、尤新:《人事档案管理亟需改革》)。”还有,随着人员流动频繁,人事档案也随人多次流动,再加上流动时不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随意交人取走或带走,其可靠性、真实性大打折扣,修改、涂改、伪造人事档案的违纪、违法事件屡有发生,形成档案内容不实,擅自造档现象严重的局面。民间有一顺口溜,说干部档案:‘工龄越来越长,年龄越来越小,文凭越来越高,资格越来越老’。”据说“组织部门已经下发通知对干部学历、学位进行清查”。(徐亚芳、尤新:《人事档案管理亟需改革》)因此,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也要有点新思路,对这种“终身”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人事档案是各种组织(包括党、政、军、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在管理其所属人员时形成的专门文件——人事文件以各个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的一种特殊的专门档案。它可以不归入该组织档案整体——全宗之中,也就是说它可以与该组织的其他档案分离。但是,建立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的行政行为,按人事档案的性质来说也是一种公务档案,并不是个人档案、私人档案。过去常有人将人事档案看成是“我的档案”、“自己的档案”,这是一种误解。公民有建立自己的档案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公民个人或家庭的档案与我们这里说的组织为其成员建立的人事档案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因此,人事档案所有权应归建立人事档案的组织,不应归个人。在过去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以及集中统一管理干部人事体制的条件下,人事档案随人员流动(到哪里都是国有机构,都是公家人,都是国家干部)而流动,是合理的,也是行得通的。但是,现在一个国家干部流动到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甚至自己当了老板,那么,将该干部的人事档案流动到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就行不通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位国家公务员流动到大学里当教授,一位教授流动到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里当老总,一位企业老总流动到国家机关当主任、局长,甚至多次来回流动,都是可能的。现在这种现象已经出现,将来还可能是一种普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人事档案终身随人流动的制度就势在必行了。

人事档案是由各个组织在其自身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必然归各个组织保存。考虑到在其某个人员离开本组织之后,此人的人事档案对本组织作用不大,而对新接收其工作的组织来说有重要参考价值,其人事档案在一定范围内随之流动,也是合理的、可行的。这个范围应由中央和地方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1年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管理范围中已有规定,只是由于根据人事档案管理“终身”制的要求,规定的流动范围较宽。如第十五条规定“干部辞织、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只有“不具备条件的”才不随人流动,否则都应随人流动。如果我们改革一下人事档案管理的“终身”制,就可以将流动范围作出更多的限制,如只在党、政、军机关之间流动,只向上级机关流动,军队与地方分别流动,国家公务员与其他国家干部分别流动等等。实际上,我在这里说“改革人事档案‘终身’制”,仅仅是“改革”,而不是彻底“废除”。因为对于相当多的人来说,如果一辈子当国家公务员,其人事档案仍然是终身的。只是不要将这种“终身”制应用于全部人事档案,应用于每一个人。

人事档案是一个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人事文件组成的,其真实性、可靠性由该组织的领导及其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如果人事档案随人流动,接收该人事档案的组织应对其安全保管负责,而对其在原组织形成的人事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不能负责。因此,在各个组织之间流动的人事档案,应按历史顺序分别保存(即一个人事案卷中分为若干部分),保持其历史面貌。过去有些组织为了某种需要,将其人事档案中以前组织形成的人事文件进行修改、补充、销毁等等做法都是不合适的,严格说来也违背了《档案法》规定的精神。《档案法》第24条规定:“损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个道理,为了保障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可靠性,其流动范围必须有所限制。

一个组织的工作人员流动到其他组织或“自立门户”之后,如果其人事档案不随之流动出去的话,该人事档案应在本组织内保存一段时间后,向中央或地方的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关于各个组织不向外流动的人事档案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第14条规定:“干部死亡以后”,“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五年后,……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第35条规定:“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根据这两条的规定,移交档案馆保存的人事档案的数量极为有限。如果我们今后不再实行人事档案管理的“终身”制,各组织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人事档案的数量将随之增多。因此,各级国家档案馆内可以考虑设立人事档案部或人事档案中心。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设置“国家人事文件中心”(national personnel recods center,也可译为“国家人事档案中心”)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国家人事文件中心是专门保存美国联邦政府所有离职人员的人事案卷的一个机构,规模很大,内分文职人事文件部和军职人事文件部。1990年我参加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第54届年会时,曾见到一份资料称军职人事文件部已保存有5200多万卷退役军人的人事文件。相比之下,我国目前把大量人事档案长期留滞在各级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我看并不是一个好办法,还是应该充分发挥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作用为好。

有人担心,如果人事档案不随人流动,一个人的人事档案可能会有多份(产生于不同组织,内容并不重复),并且不在一处,不便于使用。的确存在这个缺陷,但这不是个大问题。因为可以到各级国家档案馆查到他的人事档案,国家档案馆可以将同一人的多份人事档案联系在一起。而从国家档案馆查到的人事档案,一般来说其可靠性、真实性是有保障的。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一般职工来说,主要是看他(她)的现实表现,不会太多地去查历史,使用其过去的人事档案的机会不会太多。

对于国家来说,应重点建立和管好党、政、军机关的干部档案、国家公务员档案,特别是各级领导人员的干部档案。对于其他各种组织来说,由于人事档案的管理不再是“终身”制,是否为其成员建立人事档案,由其自己或者其上级组织决定。如果建立人事档案,也可以只为一部分人员(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建立人事档案,不必为全体人员建立人事档案。不建立人事档案,不等于不产生和形成人事文件(如履历表、登记表、鉴定表、志愿书等),只是这些人事文件可以不按人头单独保存,与普通档案(俗称“文书档案”)一同管理即可。这样,从全国来说可以大大减少人事档案的数量。建档案是一个好事,但是建档案也有个成本(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需要付出一定代价)问题。如果按全国人口百分之一的人建人事档案来计算,就是1000万卷左右,建国已50多年,累计就有5亿卷左右,再加每年800~1000万人就业,10年后就达到6亿卷,20年后就达到7亿卷,将需要多少档案柜存放,需要多少人来管理啊!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档案越多越好。20世纪60年代,周恩来同志曾告诫过我们:“档案不要搞得太多,不然就是文牍主义,后代要骂我们的。”说得多么中肯啊!现在许多组织的人事部门将本组织的人事信息输入电脑,日常人事管理只使用电脑就可以解决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再为每一个人建一份纸质的人事档案,既节省了人事管理的开支,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估计这种做法将是多数组织的选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电脑中储存了人事信息,实际上就形成了电子形式的人事档案。只是这种电子形式的人事档案不像纸质人事档案那样可随其工作人员的流动而流动,仅归本组织的人事部门保存使用。

如果一个人流动到了新的组织里工作,而其人事档案没有随之流动过去,那么新接收其工作的组织可以不再为其建立人事档案,也可以另建人事档案。这在人事档案管理“终身”制的要求下是不允许的。因为原组织不转出该人的人事档案,新的组织不能接收其工作。由此,1996年江苏省昆山市为了引进人才,出台了《关于对部分缺档专业技术人员、干部重建档案的暂行规定》(见《档案与建设》2003年第1期万辉:《人事档案能“克隆”吗?——关于吸引人才重建档案的调查与思考》,以解决没有人事档案也可以引进人才的问题。如果我们改革了人事档案管理的“终身”制,一个组织吸收一个人的工作,不一定必须有过去工作的组织为其建立的人事档案,不存在“缺档”问题,也不一定必须为其“重建档案”。

在讨论人事档案管理问题时,为了解决人事档案管理“终身”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人主张“实行人事档案的社会化管理”和“实行人事档案资源全社会共享”。我认为,在存在国家、存在市场经济和尊重个人隐私权的社会条件下是难以实现的。特别是人事档案向社会完全开放,在世界各国尚无先例,许多国家还对人事档案规定了比较长的封闭期。如法国《档案法》规定“人事案卷从产生之日算起满120年”“可供自由查阅”。所以,我们仍应坚持人事档案应有一定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提供利用必须得到严格的限制。

总结以上各点,就是将人事档案管理的“终身”制,改革为:(1)一人一生可以只有一份人事档案。这是指一生只在一个组织内任职;或工作虽有调动,但仍在一个组织系统内;或者流动到其他组织工作,而该组织不建立人事档案。(2)一人一生也可以有多份人事档案。这是指一生工作流动多处,多处的组织均分别为其建立了人事档案。(3)一人一生也可以没有人事档案。这是指其工作的所在组织没有为其建立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