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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保密规定

机关保密规定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都要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开展。每个工作人员都要做到: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机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工作人员外出必须携带的秘密文件,应指定专人或自己亲自管理。外出开会领回的正式文件,应如数交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存阅。阅办完的秘密文件应及时交还,正在阅办的文件离开办公室时,要锁入抽屉或保密柜(箱)内,不得摆在桌面上。

四、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凡需要暂时或长期保密的,必须严格保密。会议作出的决议,除按规定由有关领导和人员传达办理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前泄漏。

五、文秘人员对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要进行认真登记,按规定分别送有关领导传阅。在传阅期间不能自行留存,若因工作需用,应到办公室文秘人员处登记后借用,或复印留存,但复印件也应按原件要求管理。对平时工作中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完后随手入柜加锁。便函、会议记录、机关政务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予他人。

六、工作人员复印秘密文件必须经过请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摘抄秘密级以上文件、材料。

七、对失、泄密人员,按照《保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