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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要职责制度

文化局要职责制度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市文化事业的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贯彻执行。

(二)研究制订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体制改革总体规划与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艺术创作,推动全市文化事业发展。

(三)管理全市文化事业;研究社会文化活动的发展趋势;指导全市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建设;研究、指导全市各种社会文化和少年儿童文化事业建设。

(四)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调查、研究全市图书资源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指导公共图书馆的业务建设;组织、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图书馆的行业归口管理;指导、管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

(五)归口管理全市文物、博物事业;指导与监督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文管所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管理文物市场。

(六)管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管理全市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指导稽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净化和繁荣文化市场。

(八)管理全市音像事业,制订音像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电影、音像的经营管理。

(九)规划和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和文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文化科技成果;调查研究艺术人才需求,制订培养计划,指导文化系统艺术教育工作。

(十)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实施市重点文化设置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十一)负责全市文化统计工作;负责文物经费的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和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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