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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通知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创建平安和谐*,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交通(海事)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船舶(含渡口渡船)、浮动设施以及批准从事客货运输渔船的安全监管。具体负责对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浮动设施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对县政府设置和撤消渡口提出意见;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对通航水域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依法查处无证船舶、无证船员、违章作业等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依法予以处罚;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和实施。

农业(渔政)部门负责渔船、自用农副船的安全监管。具体负责对渔船,自用农副船登记备案并标明用途;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自用农副船进行检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渔船、自用农副船舶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取谛一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自用农副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通航水域内的水库库区及其船舶的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全面实施安全管理。

农业(渔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管辖区内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到交通(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和船员培训、登记、考试工作;监督经营人或所有人落实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开展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二、理顺关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农业(渔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做好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林业部门要落实通航水域内对木材、木筏、木排、竹材、竹筏的运输审批责任制,并将有关信息事先向交通(海事)部门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通航水域举办大型群体性体育活动,须事先听取具有水域管辖权的交通(海事)部门意见,并制订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安监局要对各部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并依法对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的情况监督检查。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运输、检查、航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关。加大监管力度和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无证运营、驾驶、超载和冒险航行。对非法载客的‘三无’船舶、违章作业船舶要坚决予以打击。负有水上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推行行政法责任制建设的要求,明确监管岗位职责,完善管理手段,切实履行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